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实施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积极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我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我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我县减排目标的落实。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实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三、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培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察稽查工作。
十四、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推进信用体系和诚信宣传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