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拟订全县水法规(草案)及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涉水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县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组织制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负责江河的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四)组织审查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指导、监督全县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拟定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指导全县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
(六)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监督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与运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移民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镇供水、农村饮水以及城市排水、排涝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工作。组织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与管理;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价格核定,地热水、矿泉水取用许可。
(八)指导、监督、管理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用水定额及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九)指导和管理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勘查评价、储量审批以及开发利用。
(十)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一)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十二)负责全县水务科技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水务工作的对外交流活动;指导全县水务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对全县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检查监督,监管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十四)检查指导各乡镇水利工作,指导乡镇水管会业务工作,协助建立健全农村水利水保机构。
(十五)承担县防汛防风防旱指导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管理全县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作实施防汛抗旱统一调度。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