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标准、渔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农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标准、渔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章制度等。
(二)负责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和内审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及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三)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的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研究拟定全县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品种布局,引导农业产业合理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全县种植业生产。负责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支农资金和救灾物资;参与有关农业基本项目建设的立项、初审。
(四)促进全县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建设。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农业热带生产发展计划、规划和民营橡胶种植的管理工作,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提出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有关建议。制定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研究提出全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农业产业化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畜牧业、饲料业、兽医行业管理和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进行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和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七)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化标准、新技术推广和农机安全监理等行政处罚和执法检查。
(八)负责全县渔业管理、淡水养殖技术推广工作。
(九)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全县动植物的防疫检查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协调南繁管理工作,拟定南繁管理措施和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南繁建设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全县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组织本县农业资源的总体规划,规划好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和循环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农业生态环保建设规划,负责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牵头监督管理外来物种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本县农业贸易促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研究、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县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六)负责管理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七)负责推进全县农业系统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受理全县农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重大农业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负责全县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治理整顿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草拟促进我县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关财政、金融、保险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运用金融资本发展现代农业和做好防灾减灾保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九)起草县畜禽屠宰相关的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全县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全县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二十)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