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公路局 发布日期:2019-06-14 17:48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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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41号)精神,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更名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为主管全县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国土资源局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将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划转新组建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实施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全县土地资源统一规划、交易、监管;加强维护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各项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或县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

(三)负责管理全县土地征收、出让、出租和抵押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工作以及征收、出让土地方案的组织落实工作。

(四)负责全县地价管理,主管土地资产登记和地价评估。

(五)负责做好土地一级市场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土地的收购、整理、储备工作,并且负责土地二、三级市场行业的规范管理。

(六)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全县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使用条件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承办由县政府审批和报告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县行政区域、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和收回等具体工作。

(八)负责全县城乡地籍、地政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确权和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和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全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依法监管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耕地的保护和土地的变更调查工作,耕地开垦方案的审批,会同农业部门对新开垦耕地进行验收。

(十二)负责全县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地貌类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十三)统一管理和依法合理分配全县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登记、发放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及纠纷的处理。

(十五)组织或参与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对外交流活动。

(十六)负责有关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领导成员的配备以及所属企业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事项的督办、目标管理、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联络、档案、保密、帮扶接待、后勤服务和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受理和传递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各类业务报件及公文;选定业务及公文办理流程;开展相关业务咨询和督办工作;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基金的收缴、核算和监督管理;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局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及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事、工会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授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协同有个部门完成联审、联办事项;组织或参与相关会审、评审和勘查论证工作;负责政务窗口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政策法规岗(信访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有关行政裁决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和普法工作;承担信访工作。

(三)规划用地岗

编制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等综合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各项用地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供应最低标准等地价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转让和土地储备行为;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核;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市场和城镇地价动态监测;规范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行业管理。

(四)耕地保护岗

贯彻执行国家对耕地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工作;负责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库和办理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审查及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对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负责耕地质量等别评价、监测工作。

(五)地籍管理岗(不动产登记岗)

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承担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负责改组改制企业土地产权审核、确认;负责土地征收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县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服务,依法协调、裁决征地权属争议。

(六)地质储量和矿产资源管理岗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含地热、矿泉水)与开采活动的监督;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七)纪检监察组(副科级)

负责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及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及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监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适应本系统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明确责任,并推进落实;负责组织开展对党员和下属领导干部及监察对象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专题教育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负责受理并查处有关党纪、政纪内容的信访、举报、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做好对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的考察教育工作;负责对本系统“三重一大”等重点环节的廉政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察;依法开展效能监察,促进职能部门提高效能效率;负责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工作;依法监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执法监察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协调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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