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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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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局机关各岗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局或属本局事业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由主要领导复核,方可发布。
第四条 本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岗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岗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本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本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本局各岗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办公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本局保密审查办公室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条 本局保密审查办公室对各岗室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岗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办,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局各岗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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