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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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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不断把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度报告是指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按照工作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开展的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办督查室和县政务公开办提交书面报告。
二、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情况;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四)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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