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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0-5/2023-0017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16:33
名  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琼中长征李珠菜摊)
文  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我局对琼中长征李珠菜摊经营的葱进行抽样,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检验,其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66mg/kg,以上葱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市场局执法人员前往琼中长征李珠菜摊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该摊位已无以上批次葱销售,同时要求该摊位张贴召回公告,由于已销售至终端消费者,无法召回,召回数量为零。

2023年9月5日,市场局2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位于琼中县长征集贸市场的李珠菜摊,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及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以上批次葱销售,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县综合执法局。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从琼中营根陆陈蔬菜摊处购入,共购入14斤,购入价为4元/斤,销售单价为8元/斤。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涉案葱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琼中营根陆陈蔬菜摊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线索(其供货商为:琼中营根陆陈蔬菜摊),2023年9月26日,该案件承办人对琼中营根陆陈蔬菜摊经营者陆陈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琼中营根陆陈蔬菜摊确于2023年8月10日售14斤葱于当事人李珠,销售单价为4元/斤。琼中营根陆陈蔬菜摊向案件执法人员提供涉案葱的供货商屯昌屯城青蕊蔬菜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进货单据,经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查,所提供的情况及材料真实有效。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葱已发布召回公告,至今未能召回。当事人已立即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琼中长征李珠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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