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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3-00067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11:08
名  称: 关于《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结果的公示
文  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请批准其采矿权的采矿登记机关审查、公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三项第一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的规定,组织专家对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评审专家组同意该《方案》予以通过评审。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国土资储字〔2017〕94号)对方案中“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土地复垦”章节进行公示的规定,现将《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

10天(自公示之日起)。

二、公示地点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http://qiongzhong.hainan.gov.cn/)

三、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一)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意见请书面邮寄到海南省琼中县环城东路和海榆路交界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572900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二)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或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86228852           联系人:李女士

          

2023731     

  

附件1: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附件2:专家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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