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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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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是指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职能依法建立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和非公开事项清单,并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发布的工作制度。
二、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建立原则;
(二)主动公开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实时调整原则。
三、主动梳理公开事项清单,建立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目录和非公开事项清单目录,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逐项细化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应依法依规进行动态管理、实时调整更新,并报县政府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股审查备案发布。
五、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更新:
(一)法律法规新立、修订或废止,公开事项清单需新增、变更或删除的;
(二)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三)单位职能调整、职权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六、制度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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