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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信息公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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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履行社会环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环境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关职能和机构设置等内容;
(二)城镇内河监测情况、水源地水质监测、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情况、空气质量监测等;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企业排污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对予以公开信息在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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