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和规范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县交通运输局对其相关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同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本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邮箱、联系电话及网址等事项;
2、本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的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二)法律法规依据等方面的信息
1、涉及本机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2、涉及本机关的政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1、本机关制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2、本机关实施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四)其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制作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府公开栏、网站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