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群众获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督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四、政府机关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五、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机关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六、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有效载体上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镇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必须描述清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
八、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