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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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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林业工作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办理本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确定专人负责,负责及时将林业工作形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办公室办理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众安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为:
(一)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联系方式;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财政公开、林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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