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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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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下列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项活动。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发布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部门信息刊物、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二、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一项活动。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为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等载体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书面申请形式,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上门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人可以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电子版的《申请表》,也可以自行书写,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和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六条 申请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能够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表》并对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15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改,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经审查,本局无权更改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二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复印件、打印件。
第十三条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法规定收费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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