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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上安乡人民政府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制度(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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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安乡人民政府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我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乡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确定专人,及时发现涉及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领导确认。
第五条 发现涉及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安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须经镇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条)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我乡工作人员参与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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