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名 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
|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审计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和安排,同时承办局政府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局机关各岗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和内部公开:
(一)单位概况及机构职能;
(二)职能岗室设置、分布及主要职能;
(三)局领导简介、分工及联系方式;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岗室及联系电话;
(五)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
(七)审计廉政纪律及规定;
(八)审计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电话;
(九)年度审计计划及实施情况,重大活动的安排、开展情况,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
(十) 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
(十三)机关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年度审计结果;
(十四)人事任免、奖惩录用、评先评优情况;
(十五)招投标及机关基本建设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审计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政府门户网站审计网页;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宣传版报等。
(五)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局长接待日。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岗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公开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岗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岗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各岗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相关岗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
版权所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琼公网安备 469030020000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300002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子信箱:qzwzglzx2018@163.com 运行维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