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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未批先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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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海南湾岭****会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3〕琼综执琼中罚字第356号 |
案由: | 未批先建案 |
违法事实: | 本单位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琼中县湾岭镇物流园北区建设湾岭创新服务中心项目(1栋6层商业楼;8栋6层综合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贵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总占地面积9207.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4992.24平方米,项目实际投入工程造价为12469.773506万元(大写:壹亿贰仟肆佰陆拾玖万柒仟柒佰叁拾伍圆零陆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建筑现场图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检查)记录、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为凭。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工程造价12469.773506万元×10%罚款)=罚款金额为1246.977351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肆拾陆万玖仟柒佰柒拾叁圆伍角壹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7日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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