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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琼中大丰刘兰桂五金店(刘兰桂)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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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琼中大丰刘兰桂五金店(刘兰桂)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3)琼综执琼中罚字第361号 |
案由: | 琼中大丰刘兰桂五金店(刘兰桂)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琼中市监案移〔2023〕28号移送案件线索,到琼中大丰刘兰桂五金店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琼中市监先登)〔2023〕6号在该店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详见《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琼中市监先登单)〔2023〕6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上述先登保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3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2023)琼综执琼中强字第251号,对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行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全程录像,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3斤;2.罚款5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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