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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王川罗无证采伐林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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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川罗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3)琼综执琼中不罚字第356号 |
案由: | 王川罗无证采伐林木案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王川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琼中县红毛镇坎茂村委会常模村仁冲候桉树林段内对原种植的橡桉树进行超范围采伐,经琼中县林业局邀请的第三方公司(海南省红树林研究院)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显示,916-1号图斑面积为0.6658h㎡,全部为规划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现场未发现伐桩和遗留木材,无法判定被采伐林木树种、株数和蓄积量,现场为种植橡槟榔;王川罗未能提供916-1号图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王川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增加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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