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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非法采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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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韦桂进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3〕琼综执琼中罚字第394号 |
案由: | 非法采矿案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韦桂进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琼中县加钗横岭部队非法挖土方,并装运土方前往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二路竹头塘村口01号(海南金百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加工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现场图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检查)记录、屯昌县移交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8日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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