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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海南琼中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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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海南琼中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3)琼综执琼中罚字第407号 |
案由: | 海南琼中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你(单位)在琼中县湾岭镇榕木村、营根镇加成农场加钗胶厂、和平镇南北队北队村、和平镇槟榔园村等4处运营管理LPG瓶组站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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