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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周海红改变林地用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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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周海红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4)琼综执琼中罚字第008号 |
案由: | 周海红改变林地用途案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周海红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在琼中县和平镇乘坡分场十八队搭建一间铁皮棚,7月竣工投入使用,占地面积为86.80平方米,2023年9月在铁皮棚旁边加建一间铁皮棚,未竣工,占地面积约98.34平方米,总占地面积为185.14平方米,该土地性质为Ⅲ级保护林地。 |
处罚类别: | 拆除、罚款 |
处罚内容: | 1.限当事人周海红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琼中县和平镇乘坡分场十八队搭建的两间铁皮棚,恢复原状。 2.对改变林地用途的185.1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85.14×10=1851.4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伍拾壹元肆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26日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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