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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琼中海汽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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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琼中海汽运输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琼中罚字第337号 |
案由: | 琼中海汽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案 |
违法事实: | 本单位于2023 年8月9日对琼中海汽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 2023年8月9日10时05分,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琼中县境内的G224线K130处,检查到你公司驾驶员云勤驾驶琼ADD9529海马牌HMC6482PM0BEV小型普通客车运输乘客。该车核定载座7座,车上共运输朱兴云、王亚妹等5名乘客(有两个小孩)。该车从琼中车站出发,目的地为海口汽车西站,车上乘客通过网上从琼中车站购票并乘坐该车,车票价为60元。该车所有人是海南海汽贵宾车队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元 |
救助途径 |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屯昌县或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6日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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