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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无证采伐林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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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盘啟良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4)琼综执琼中罚字第013号 |
案由: | 无证采伐林木案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盘啟良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雇佣工人到琼中县中平镇思河村委会李桂岭村塌脚岭林段采伐橡胶树,被伐橡胶树面积9.99亩,被伐橡胶林木26棵,被伐橡胶树立木蓄积量7.2573立方米,出材量6.0867立方米,林分起源为人工种植橡胶林,为橡胶成熟林,规划地类为Ⅲ级和Ⅳ级保护林地。 |
处罚类别: | 限期补种林木、罚款 |
处罚内容: | 1.限当事人盘啟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琼中县中平镇思河村委会李桂岭村塌脚岭林段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林木,即26×3=7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6.0867出材量×295元(每立方米)×5倍=8977.88元(人民币大写:捌仟玖佰柒拾柒元捌角捌分)。 |
救助途径 |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屯昌县或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6日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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