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琼中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站队、办公室。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属各站队、办公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七)行政审批项目;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政府网站、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文本。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县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局属各站队、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第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监管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局属各站队、办公室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