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同时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运用好农村信用评定成果,降低农村综合融资成本。根据《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2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省、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我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经办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贷款公司等。
第四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对象为海南省户籍,拥有农业户口或户籍地在乡村(含农场连队和居)的居民户口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和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户籍地在乡村是指户籍地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财政供养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额度
农民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含10万元)给予贴息;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给予贴息。对一家合作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贴息。
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有贷款的,只对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给予贴息。农户执行“按户贴息”原则,一户农民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以贷款结清年度为原则。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金融机构的多笔贷款按照贷款结清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原则为: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年度”是指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贴息率。一般农户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率为1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0BP(约5.0%),妇女小额贷款贴息率为1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60BP(约5.3%)。对评为文明信用户的,贴息率适当上调。其中,农户信用等级评为A的,贴息率为1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60BP(约5.3%);信用等级评为AA的,贴息率为1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90BP(约5.6%);信用等级评为AAA的,贴息率为1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20BP(约5.9%)。妇女信用等级评为A的,贴息率为1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90BP(约5.6%);信用等级评为AA的,贴息率为1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20BP(约5.9%);信用等级评为AAA的,贴息率为1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0BP(约6.2%)。贷款利息贴息未覆盖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由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波动导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率低于5%的,按照5%予以贴息。用央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按实付利息的100%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实际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进行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为3%。
贴息对象 | 贴息期限 | 贴息率 |
一般农户(未评级) | 1年 | (LPR)+130BP (约5.0%) |
一般农户(A) | 1年 | (LPR)+160BP (约5.3%) |
一般农户(AA) | 1年 | (LPR)+190BP (约5.6%) |
一般农户(AAA) | 1年 | (LPR)+220BP (约5.9%) |
妇女农户(未评级) | 1年 | (LPR)+160BP (约5.3%) |
妇女农户(A) | 1年 | (LPR)+190BP (约5.6%) |
妇女农户(AA) | 1年 | (LPR)+220BP (约5.9%) |
妇女农户(AAA) | 1年 | (LPR)+250BP (约6.2%) |
央行支农再贷款 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 | 1年 | 实付利息的100%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1年 | 3% |
(四)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期限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1年贴息。
(五)贴息方式为事后贴息,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结清贷款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六)可享受贴息的贷款用途。农民小额贷款必须在本县域的金融机构,并将贷款资金用于本县从事发展项目。包括从事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的贷款贴息。在我县县城、乡(镇)墟开设药店,摩托车、手机经营店等属非涉农用途的经营行为,不列为贴息范围。
(七)为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逾期贷款不能享受贴息政策。
(八)金融机构发放给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贴息率、贴息期限等政策参照《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执行。如海南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政策变动,按海南省最新政策执行。
第五条 经办金融机构奖补条件和标准
对经办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针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监测户)以户为单位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或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按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5万元及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超过5万元的贷款按5万元额度计算)各给予2%的风险补偿金、奖励金,风险补偿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农民小额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奖励金可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核销农民小额贷款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 操作程序
(一)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流程
1.经办农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本年度发放农民小额贷款情况,估算下一年度贴息资金额度,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
2.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情况和上报的估算贴息情况,进行汇总,做好贴息预算,向县财政部门申报安排贴息资金。
3.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县农民小额贷款工作主管部门申报的贴息预算,把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县农民小额贷款工作主管部门。
4.经办金融机构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办理贴息的明细表等相关材料报至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由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
5.审核通过后,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报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请款申请,由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依申请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金融机构。
6.各金融机构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按规定发放给贷款农民。
(二)经办金融机构奖补流程
1.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补偿金和奖励金申请清单报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
2.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
3.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将风险补偿金和奖励金拨付经办金融机构。
第七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是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贷款工作的管理、考核、审核、协调和宣传,增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吸引力,提高农民贷款扩大生产的积极性。
(二)由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针对县域涉农金融机构,做好本实施细则内容和操作流程的培训工作;县域各金融机构负责向广大农户和客户做好本实施细则宣传解释工作,整合宣传和培训资源,提升工作效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督办和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不良清收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四)各金融机构负责将贴息资金及时发放给贷款农民;负责提供申请贴息资金的相关资料;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妥善保管贷款相关凭证,并按要求向政府贴息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 加强监督
(一)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要通过组织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至少每两年对贴息工作开展1次专项检查,要科学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实施步骤、检查人员及相关要求),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报告(包括整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
(二)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年采取抽查档案、电话询问贴息借款人和到农户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琼中府办〔2014〕99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中府办规〔2020〕2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