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琼中府规〔2024〕1号
为加强“三无”船舶综合管理,防范打击“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载客和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好我县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域及管理范围内的“三无”船舶。
二、群众自用的船舶,必须在2月5日前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所有登记的船舶于2024年6月底前开展安全技术评估;逾期未登记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三、非我县群众或挂靠在我县群众名下的外来“三无”船舶,必须在2024年2月5日前自行清理。逾期仍停泊在我县水域及管理范围内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四、2024年2月29日前对2020年4月30日前登记备案的“三无”船舶和2020年4月30日前遗漏登记备案的“三无”船舶,按“一户一船”原则实行过渡期管理。
五、2024年3月31日前依法清理淘汰交通运输(含补给)类、旅游类、2020年4月30日前登记备案但已严重破损不能正常使用类、未实行过渡期管理的“一户多船”类等“三无”船舶,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六、严厉打击2020年5月1日之后新增的“三无”船舶,以及违法违规的船舶,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公安机关部门依法处置。
七、在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八、2024年6月底前对实行过渡期管理的船舶开展安全技术评估,对实行过渡期管理的“三无”船舶,评估合格的继续实行过渡期管理,不合格的依法淘汰清理。
九、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