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清单
目 录
一、 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单位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项 “门前三包”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项 占道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严格按照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在我县现有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按照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内部的行政执法事项不予划转外,全面整合各部门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统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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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执法职责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
组织全县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 | |||
受理“多规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 |||
行使工商、质检、食品、药品、商标、知识产权、科工信、商务、粮食、物价、专利、卫生健康等领域执法职责。 | |||
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矿产、规划管控等)、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领域执法职责。 | |||
行使农业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 |||
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市场、宗教、教育、民政等领域的执法职责。 | |||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执法职责。 | |||
行使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等农业领域执法职责。 |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执法职责。 | |||
行使应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执法职责。 | |||
负责派驻国家公园片区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由森林公安承担的涉林执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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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在赋权清单内的执法工作。 | |||
三 | 管理职责 | 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 |
负责对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管工作。 | |||
负责对城区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与道路的管理工作。 | |||
四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填报人:王川武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15日 联系电话:86221500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二、与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承担执法职责,协助行业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办发〔2019〕103号) | |
县有关职能部门 | 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按照协助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
2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将县直单位除公安部门以外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全部划转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审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行政审批主体。一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直接审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较高,特别是带有制约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后,可会同原审批部门共同审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加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出件,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办发〔2020〕35号) |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主动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
填报人:王川武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17日 联系电话:86221500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提升户外广告的品味,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6.是否存在城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7.是否执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检验合格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城区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将专项检查及抽查情况通报给本局;
(二)局指定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执法大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三)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每年六月底前按照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五)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进行依法处罚。
第二项 “门前三包”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范围内的商铺、店铺、临街住户等,以及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弃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2.实行垃圾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篷,凡设置遮阳篷的必须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2.不得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
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市民、媒体投诉举报、其他单位反馈上报的存在问题进行核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局机关的相关指令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现场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巡查执法队员巡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例行公务检查或者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进行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
(二)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向违法单位(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违法行为以及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作出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项 占道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范围内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责任区内市容监督员日常监管。
(二)执法队员例行公务巡查。
(三)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开展专项整治和阶段性综合整治,根据县政府部署,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整治行动,开展专项和阶段性综合整治及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公务日常巡查
(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综合整治行动
(三)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责任区域内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章守法。
(二)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行政措施扣押占道经营的车辆等工具,做好登记并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章,入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三)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在查处违反占道经营行为时,经出示执法证后,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违法违章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责任区内市容监督员发现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占道经营行为时,要进行宣传教育、疏导及制止,及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反映。
(二)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例行公务巡查或者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管。巡查人员向违法违章行为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根据上级部门和县政府部署,转发专项整治和阶段性综合整治文件,提出相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向占道经营行为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作出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发现占道经营行为的,则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填报人:王川武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15日 联系电话:86221500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城市管理知识宣传服务 | 通过电视电台、微信等媒体长期向公众普及城市管理知识,面向群众开放环境卫生知识、城管执法宣传等。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 86221500 |
填报人:王川武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15日 联系电话:86221500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