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二)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的监督 检查
(四)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对本县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和管控的监督管理
(七)互联网单位监管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
(九)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起草、审核、收发文件,负责全局性会务组织和重大事项协调;督查督办有关工作,负责保密工作;负责机要、信息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 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 |
由指挥中心负责实施
|
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 | |||
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 | |||
负责调查研究,起草、审核、收发文件,负责全局性会务组织和重大事项协调 | |||
督查督办有关工作,负责保密工作 | |||
负责机要、信息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 |||
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 | |||
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 |||
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审验 | |||
负责依法查处针对计算机信息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件 | |||
组织处置重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和案件;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管理 | |||
对涉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遇有紧急安全信息事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 |||
2 |
负责刑事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 负责刑事侦查工作 | 由刑事侦查大队负责实施 |
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 | |||
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 |||
3 |
负责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事故的处理和交通肇事案件的办理;负责全县机动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负责机动车牌证和年检的管理审批工作;负责居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管理工作;负责教练车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员资质外的其他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加强考场的设立工作;负责道路治安巡逻任务;负责指挥疏导交通,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工作;负责依法查处高速公路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负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实施交通管制工作 | 负责交通管理工作 |
由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实施 |
负责全县交通事故的处理和交通肇事案件的办理 | |||
负责全县机动车辆管理工作 | |||
负责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 | |||
负责机动车牌证和年检的管理审批工作 | |||
负责居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管理工作 | |||
负责教练车的管理工作 | |||
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员资质外的其他管理工作 | |||
负责机动车加强考场的设立工作 | |||
负责道路治安巡逻任务 | |||
负责指挥疏导交通,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工作 | |||
负责依法查处高速公路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 | |||
负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实施交通管制工作 | |||
4 |
负责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工程验收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和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警卫工作;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购买硝酸铵审批 | 负责治安管理工作 |
由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实施 |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 |||
负责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工程验收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 |||
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和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 |||
负责警卫工作 | |||
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 | |||
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 | |||
依法对社会上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 | |||
负责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购买硝酸铵审批 | |||
5 | 负责户政管理工作 | 负责户政管理工作 | 由办证中心负责实施 |
6 | 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配合处理涉外案件与事件;负责一年多次赴港商务的审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普通护照发放管理 | 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 | 由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实施 |
配合处理涉外案件与事件 | |||
负责一年多次赴港商务的审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普通护照发放管理 | |||
7 | 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县城范围内110报警出警处置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 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 | 由巡逻警察大队负责实施 |
负责县城范围内110报警出警处置工作 | |||
负责全县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 |||
8 | 负责全县的禁毒,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等工作;依法对社会上吸毒的违法活动进行治理;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审批 | 负责全县的禁毒,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等工作 | 由禁毒大队(挂琼中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实施 |
依法对社会上吸毒的违法活动进行治理 | |||
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审批 | |||
9 | 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 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 |
由法制大队负责实施 |
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 |||
10 | 负责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负责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活动 | 负责经济犯罪侦查工作 | 由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实施 |
负责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活动 | |||
负责数据收集维护、情报汇总研判、提供情报支持 | |||
负责防控信息发布等工作 | |||
11 | 负责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干部任免工作;负责公安系统的立功受奖、入警、授衔、民警培训工作;负责公安宣传、党务、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等工作 | 负责公安思想政治工作 | 由政工监督室负责实施 |
负责人事管理、干部任免工作 | |||
负责公安系统的立功受奖、入警、授衔、民警培训工作 | |||
负责公安宣传、党务、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等工作 | |||
12 | 负责公安督察、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 负责公安督察、审计工作 | 由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实施 |
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 |||
13 | 负责财物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 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 | 由警务保障室负责实施 |
后勤服务工作 | |||
14 | 负责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实行看守;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管理和保障他们的生活、身体健康等 | 负责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实行看守 | 由看守所负责实施 |
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管理 | |||
保障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生活、身体健康等 | |||
15 | 负责对行政拘留人员看守,管理和保障他们的生活、身体健康等,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负责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戒除毒瘾 | 负责对行政拘留人员看守,管理 | 由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实施 |
保障行政拘留人员的生活、身体健康等 | |||
对行政拘留人员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 | |||
负责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戒除毒瘾 | |||
16 | 负责全县留置对象的安全监管和陪护工作,以及全县女性留置对象的陪护工作 | 负责全县留置对象的安全监管和陪护工作,以及全县女性留置对象的陪护工作 | 由留置监管陪护大队负责实施 |
17 | 负责查处涉旅游、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负责旅游景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 负责查处涉旅游、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 由旅游与环境警察大队负责实施 |
负责旅游景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 |||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 |||
18 |
负责辖区治安防范工作;查处治安案件,办理刑事案件;负责对本辖区暂住人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爆物品、消防等管理;指导治保会工作;开展警务区、法律宣传等活动;依法对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人员等监督考察和教育改造等工作;协助管理交通
| 负责辖区治安防范工作 |
由各辖区派出所负责实施 |
查处治安案件,办理刑事案件 | |||
负责对本辖区暂住人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爆物品、消防等管理 | |||
指导治保会工作 | |||
开展警务区、法律宣传等活动 | |||
依法对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人员等监督考察和教育改造等工作 | |||
协助管理交通 |
二、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管理 | 琼中县公安局 | 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工作,指导,执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和发现问题依法处理,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站点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5、《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 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负责对安检机构是否满足检验资格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海南省琼中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琼中县公安局
| 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审批。实地核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指导、协调全县检查单位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牵头制定、实施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制度。开展全县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 | |
琼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
琼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琼中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琼中县商务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琼中县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工商登记和监督检查 | ||||
3
| 娱乐场所管理 | 琼中县 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非法用工情况进行监督。 |
琼中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 是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
琼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 ||||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工商登记,对违规经营场所,视情节可吊销营业执照 | ||||
4 | 旅馆业治安管理 | 琼中县 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负责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企业凭公安部门的行业许可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工商登记,对旅馆业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 ||||
5 | 典当业管理 | 琼中县 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和情况监督。 |
县商务局 | 对典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工商登记,对典当业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各旅馆业、典当业、印章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旧机动车交易、二手手机交易等特种行业;
(二)各类歌舞、量贩式KTV、酒吧、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
(三)各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类证件是否齐全;
(二)是否进行实名登记;
(三)是否对营业情况建立档案;
(四)是否制订安保方案,聘请保安人员;
(五)是否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六)所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是否正常;
(七)是否在场所内部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抽查检查;
(二)开展明查暗访;
(三)责成属地派出所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工作方案或下发通知;
(二)根据方案或通知要求,成立若干小组,抽调组成检查人员;
(三)分组到各派出所辖区,实地开展明查暗访;
(四)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成属地派出所视情况警告、罚款、限期整改;
(二)全县通报。
(二)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配枪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务用枪配备情况。对所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逐枪、逐弹进行清点核对,彻底查清枪支弹药品种、数量和管理状态。
(二)公务用枪配备人员情况。对所有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逐人见面检查,严格审查其配枪条件和现实表现,坚决清除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人员,严格加强涉枪人员管理。
(三)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配枪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公务用枪保管设施情况。对所有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要逐库、逐室、逐柜进行排查,逐项检查人防、物防、技防情况,严格落实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五)培训、考核工作情况。对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管理使用枪支技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台账验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明察暗访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下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现场警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三)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
计划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组织全县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检查相关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账;
(三)实地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四)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依法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申领,以及应当收缴枪支、注销证件等情形;
(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落实公务用枪安全保管措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枪支的现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现场查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的枪支及持枪证件;
(二)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管理台账、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场所和设施;
(四)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通过下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和公务用枪监管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专项检查整治: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公务用枪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公务用枪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组织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活动的日常监管。
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账;
(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督促、指导相关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应当给予变更、降级、撤销(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吊销);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六)对本县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和管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各派出所辖区及各宾(旅)馆、酒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住宿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及时。
(二)是否及时对本辖区内的境外人员进行走访和管控。
(三)是否建立境外人员档案和台账。
(四)是否收验、确认其所持证件是否有入境记录和复印登记入住外国人的有效出入境证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时管控海南省出入境管理系统中住宿质量管理。
(二)实地抽查各派出所辖区和各宾(旅)馆、酒店境外人员入住登记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察看海南省出入境管理系统中住宿质量管理中不符合要求数据。
(二)查看海南省出入境管理系统中住宿质量管理中没有出入境记录数据。
(三)看海南省出入境管理系统中住宿质量管理未及时登记走访数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5年度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综合考评细则》、《基层公安局机关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填写、录入规范》、《宾(旅)馆、酒店境外人员录入规范》标准,实地检查各派出所辖区和各宾(旅)馆、酒店境外人员登记、录入和管控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2015年度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综合考评细则》、《基层公安局机关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填写、录入规范》《宾(旅)馆、酒店境外人员录入规范》。
(二)各派出所辖区和各宾(旅)馆、酒店根据要求自查。
(三)定期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各派出所境外人员登记、管控未落实的单位通报批评和培训。
(二)对于未及时登记、未按旅馆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和《宾旅馆境外人员录入规范》登记的宾(旅)馆、酒店,视情况对进行批评教育和指导、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对该宾(旅)馆、酒店进行处罚。
(七)互联网单位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互联网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岗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互联网安全管理执法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
(二)网站备案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级公安机关检查。
(二)县局网警部门检查。
(三)县相关检查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执法档案进行检查。
(二)对备案档案进行检查。
(三)对审批档案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二)各岗位根据要求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自查表格后上报。
(三)省公安厅派员进行核实。
(四)县相关检查组、县局法制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
(五)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执法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责成改正或补齐手续。
(二)对于备案材料不规范的,责成改正。
(三)对于审批材料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责成改正或补齐手续。
(四)对于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的,责成所在单位立即整改。对于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可进行通报批评。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岗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审核意见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级公安机关检查。
(二)县局网警部门检查。
(三)县相关检查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安全审核意见进行检查。
(二)对审批档案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二)各岗位根据要求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自查表格后上报。
(三)省公安厅派员进行核实。
(四)县相关检查组、县局法制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
(五)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执法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责成改正或补齐手续。
(二)对于审批材料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责成改正或补齐手续。
(三)对于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的,责成所在单位立即整改。对于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可进行通报批评。
(九)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管理岗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否规范(含备案、督促、测评、整改、现场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级公安机关检查。
(二)县局网警部门检查。
(三)县相关检查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执法档案进行检查。
(二)对备案档案进行检查。
(三)对审批档案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二)各岗位根据要求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自查表格后上报。
(三)省公安厅派员进行核实。
(四)县相关检查组、县局法制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
(五)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执法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责成改正或补齐手续。
(二)对于备案材料不规范的,责成改正。
(三)对于审批材料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责成改正或补齐手续。
(四)对于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的,责成所在单位立即整改。对于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可进行通报批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咨询 | 咨询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审计工作。 | 网警大队 | |
2 |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咨询 |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咨询。 | 网警大队 | |
3 | 对接入互联网非经营性场所落实安全技术审计措施咨询 | 对接入互联网非经营性场所向消费者或公众提供接入服务的,提供落实安全技术审计措施咨询。 | 网警大队 | |
4 | 办理出入境证件咨询服务 | 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申请办理赴港澳定居等业务咨询服务 | 出入境 管理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