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单位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
(二)农村危房改造监管
(三)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监管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
(五)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六)建筑市场行为监管
(七)招标投标行为监管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管
(十)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十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
(十四)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十五)对燃气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六)对使用燃气过程中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行业管理。 | 组织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重大问题的管理办法建议、规章制度并提出实施 | |
参与起草本县管理办法、规章草案 | |||
行政应诉案件 | |||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普法工作 | |||
负责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 部分审批事项已移交至行政审批局负责 | ||
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 | 部分审批事项已移交至行政审批局负责,由行政审批局进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 | ||
指导全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行政审批工作 | |||
2 | 拟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本县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 指导全县实施城镇住房保障法规、规章 | |
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 | |||
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 |||
做好我县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
3 | 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 |
联合物价部门指导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和稳定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措施并监督执行 | |||
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 |||
提出本县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
指导本县物业管理、危房管理、白蚁防治工作 | |||
指导监督全县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 |||
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 | |||
3 | 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燃气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燃气工程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和审批本县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和瓶装燃气分销网点(待该事项转交审批局后由审批局负责)。 | 负责组织编制本县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
5 | 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计划;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 拟定农村建房风貌指引,加强农村风貌管控 | |
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开展垃圾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 |||
6 | 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投标;参与县内大中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建设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 拟定全县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 | |
拟定全县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制度,并监督检查 | |||
拟定规范本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
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指导、监督本县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标后备案工作和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 | |||
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 | “三定”、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 ||
开展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的资质动态监督核查,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 | “三定”、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 ||
开展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挂靠、转包、违法发包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 ||
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
7 | 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作的抗震设防。 | 开展对本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层级督查和日常监管 ,及时掌握全县质量安全状况 | |
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
组织或参与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技术管理办法 | |||
参与本县建筑施工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导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及时汇集质量安全事故,对各类事故予以分析,及时分类督办、上报、约谈、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 ||
8 | 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稽查,依法对建筑行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和处罚。 | 拟定本县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指导、协调、监督乡镇住房城乡建设的执法工作 | |||
对本县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稽查,组织对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专案稽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 |||
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执法检查 | |||
9 |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
10 | 负责本系统的人才和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 | 负责建筑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及相关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工人培训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 住建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府办〔2009〕30号) |
11 | 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 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档案管理的目标任务顺利进行 | |
组织开展学习培训,配置档案管理设施设备 | |||
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开发档案信息采集、管理和应用软件,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 | |||
12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3 | 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指导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 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 | |
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
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 |||
14 | 拟定全县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 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积极推广行业先进技术应用,深入推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岛杯等评审工作 |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第五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4号)第四条 |
组织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管理办法 | |||
组织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管理办法 |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本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 县住建局 | 监督本县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指导各地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 | 1.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 国务院2013年7月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22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4. 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发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9月2日发布--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6.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15日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 | |
县发改委 | 指导本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 | ||||
县财政局 | 牵头做好本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计划安排;监督指导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 ||||
县资规局 | 负责制定本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各地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 ||||
县民政局 | 指导本县做好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配合做好住房救助工作 | ||||
县税务局 | 监督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 ||||
县审计局 | 负责对本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 ||||
县物价局 | 负责制定并指导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 ||||
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 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 ||||
县林业局 | 组织实施本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 ||||
县监察局 |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县农垦办 | 负责组织实施已移交本县的农场垦区棚户区改造 | ||||
2 | 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 | 县住建局 | 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监管,指导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 | |
县市监局 | 强化房地产交易监管,严查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时间公开全部房源等行为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 | |||
县物价局 | 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监管,严查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等行为 | ||||
县税务局 | 监督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 | |||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琼中分行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
3 | 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县住建局 | 会同县旅文局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保护规划编制报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
县旅文局 | 协同县住建局开展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编制报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 ||||
4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县住建局 | 指导本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4.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 | |
县民政局 | 指导本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
县发改委 | 指导本县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县教育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必要时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 ||||
县司法局 |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
县交通局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 ||||
县卫健委 |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 ||||
县人社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并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 ||||
5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县住建局 |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 |
县公安局 |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
县商务局 |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管理办法、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
县住建局 |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
县市监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
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县财政局 | 负责下达年度美丽乡村建设计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
6 | 农村危房改造 | 县住建局 | 拟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意见,做好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监管,加强农户档案管理培训,指导农户档案的管理。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琼府[2011]63号) | |
县财政局 | 负责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 ||||
县发改委 | 拟定本县农村危房改造中长期计划 | ||||
7 |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 县住建局 | 指导全县农村开展垃圾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 海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2015—2020年) | |
县生态环境局 | 指导本县农村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 | ||||
县农业农村局 | 指导农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与畜禽污染处理与利用为主的标准化改造,实现人畜分离。 | ||||
县发改委 | 有序指导实施农网升级改造工程,推进新能源普及和应用,积极推进沼气发展,提高农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使用效率。 | ||||
县财政局 | 开展“以奖代补”本县予以适当支持。 | ||||
县水务局 | 指导本县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升级改造和巩固提高现有农村供水设施,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提质增效建设。 | ||||
县林业局 | 结合“绿化宝岛”大行动,指导本县开展绿化美化乡村活动。 | ||||
县资规局 | 指导本县统筹利用闲置土地、现有房屋及设施,改造、建设成村庄公共活动场所;指导农村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消防、防洪等防灾减灾设施。 | ||||
县卫健委 | 指导农村居民通过改厕,建设家庭无害化厕所。 | ||||
县委组织部 | 指导本县建好村“两委”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卫生室或卫生计生中心、综治调解中心、农家购物中心。 | ||||
县委宣传部 |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 | ||||
8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县住建局 |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拟定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 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办法文件; | ||||
县交通局 | 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布局,促进道路、水路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科学、有效衔接,切实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
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 ||||
县安监局 |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 ||||
9 | 节能管理 | 县住建局 | 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3.《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8]5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8月15日;4.《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琼府办〔2013〕96号,2013年6月21日 | |
县科工信局 | 牵头全县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工业领域节能工作,负责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担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省直机关节能管理。 | ||||
10 | 公共机构、公共建筑节能监察 | 县住建局 | 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民用建筑节能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县工信局(县节能监察大队) | 负责对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情况的节能监察 | ||||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11 | 指导新型墙体材料革新 | 县住建局 | 贯彻省里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第74号,2008年7月10日;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年11月29日 | |
县科工信局 |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 | ||||
12 | 招标投标工作 | 县住建局 | 依法对本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2011年第613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琼编办〔2005〕8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 | |
县发改委 | 招标项目、招标方式的审批 | ||||
13 | 招投标监管 | 县住建局 | 对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进行监管 |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琼编办〔2005〕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 | |
14 | 城乡燃气监督检查 | 县住建局 | 负责对城乡燃气进行监督、检查,对损坏燃气设施、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3、农村燃气暂时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 |
15 | 人防工程的审批及管理 | 县住建局 | 负责人防工程的使用登记监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人防通讯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人防工程的使用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由县住建局具体抓落实。我县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函〔2012〕102号),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1)县相关责任单位。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乡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2)乡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3)乡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4)乡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后续管理情况。
(5)乡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6)乡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和设施配套情况。
(7)乡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对乡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2)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3)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4)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乡镇和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2)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3)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等部门专题布置,下面各个乡镇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汇总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报表、信息。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县住建局等部门业务股室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县住建局等部门牵头相关股室配合开展。
5、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政策指导文件、统计报表、施工图纸、配租配售原始材料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向有关单位、个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核查。
(3)依照规定的程序,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评估住房保障建设、分配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4)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乡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限期整改。
6、监督检查处理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主体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安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形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主体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的,或者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3)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危房改造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2、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各乡镇制订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落实、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进度、补助对象审核与公示程序、建设标准执行、资金管理、技术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农户档案管理、月报制度执行等情况。
(2)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
(3)是否将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建立月进度报告制度,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监督检查后将所发现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县政府。
(2)持续跟踪落实相关乡镇整改情况,并将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3)对各乡镇上报的进度等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任务下达后,下发通知给各地危改办,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2)各乡镇政府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地危改办负责审核有关情况。
(3)县危改办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减少来年任务分配。
(2)对年度考核为优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计划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三)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村庄的保护发展情况
2、监督检查内容
(1)各部门、各乡镇是否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科学档案的制作,是否加强国家传统村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2)已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推进。
(3)是否将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建立月进度报告制度,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监督检查后将所发现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县政府,同时列出问题清单发至相关乡镇,责令其限期整改。
(2)持续跟踪落实相关乡镇整改情况,并将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5、监督检查程序
(1)各乡镇政府按要求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有关情况。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对传统村落保护不力导致破坏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考虑撤销国家级传统村落资格。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较好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城镇房屋征收拆迁、房屋白蚁防治等房地产行业监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和机构为社会提供商品房、物业服务、中介服务、房屋面积测绘、白蚁防治服务等重要产品和服务。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城镇房屋征收拆迁机构、房屋面积测绘、白蚁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各市、县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各地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物业企业、白蚁防治、测绘机构等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县住建局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住建局协同其他单位联合开展。
5、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不定期明察暗访:针对日常运营活动开展明察暗访,确保未出现违规行为。
(4)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监督检查处理
(1)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发现相关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3)发现相关企业和人员未取得资质许可和注册认定,必须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核准。
(五)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批后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有关要求,县住建局对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资格后进行动态监管督查。现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本省的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等各类建设工程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2)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3)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4)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县住建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二年。
(2)随机抽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3)专项稽查。县住建局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
2.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2.3整改后处理。县住建局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2.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监督检查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笔录、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4)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有关企业或从业人员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六)建筑市场行为监管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有关要求,省住建厅依据职权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市县的属地监管工作,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1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1.2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1.3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1.4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5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2)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2.1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2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2.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3.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3.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3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4)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4.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4.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3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4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5)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5.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5.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5.3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5.4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5.5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5.6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5.7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8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5.9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5.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6)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有下列行为:
6.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有证书不在岗或不按规定在岗。
6.2技术工人未经考核或培训合格。
6.3违反国家和地方规范、技术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二次,检查方式为企业或从业人员自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全面排查、省住建厅督查相结合,省住建厅抽查一般每个市县不少于2个建设工程项目。
(2)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各市县排查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在企业和从业人员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县进行本辖区的全面排查。省住建厅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反馈到省住建厅。
(4)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和从业人员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住建厅。
(5)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监督检查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笔录、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4)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有关企业或从业人员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七)招标投标行为监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琼府[2008]85号)、《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琼编办〔2005〕82号),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工程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2、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对本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开展全县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检查如下:
(1)招标代理机构
1.1是否按规定配备人员,人员到位情况;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1.2有无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3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4开标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依法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评标等。
1.5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
(2)评标专家是否有以下行为
2.1是否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2是否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2.3是否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4身体是否健康,承担评标工作。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1)自查。受检企业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自查,书面情况报告报送我局,逾期不提交自查报告的认定不按时进行标后备案。
(2)全面检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和抽查项目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3)对于检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列入不良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材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住建厅。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5)整改后处理。对通报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落实整改并形成报告上报省住建厅。
5、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准备出台《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记载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及受到的奖励和处罚等情况。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记分标准》对每次招投标进行评分,从而更好地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量化管理。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列入不良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依照《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琼编[2002]11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年海南省政府第228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令), 为了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资质的本县企业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资质情况。
(2)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3)企业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
(4)企业执业成果文件质量。
(5)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情况。
(6)执业人员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检查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按规定周期实施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2)随机抽查。对管理相对较差的企业确定对象随机抽查。
(3)专项检查。对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单位针对存在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监督检查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单位和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成果文件等文档资料。
(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5)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监管,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3号),“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琼编〔2002〕118号)“三、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一)监督检查国家建设标准定额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各方建设主体。
2、监督检查内容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活动中,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按照一定的周期对企业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2)专项检查。对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行业内的企业或工程项目,或针对某一问题,集中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范围、内容和步骤安排,确定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具体内容对监督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3)形成检查报告。根据监督检查的过程、结果和有关资料,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4)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将监督检查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对相关企业或行为进行通报及处理。
5、监督检查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企业、执业人员资料和工程项目资料,并进行复制。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行为。
(4)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和执业人员有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给予处理。
(十)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申请人、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的机构等。
2、监督检查内容
(1)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的监督。
(2)对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的监督。
(3)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的监督。
(4)对人防工程使用登记的监督。
(5)对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
(6)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的监督。
(7)对重点目标人防建设及防护监督检查的监督。
(8)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
(9)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机构的监督。
(10)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社会监督。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3)检查结果。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复查。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5、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巡查项目。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监管结果,企业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存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1.3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1.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1.5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6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7未按要求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1.8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1.9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2.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
2.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
2.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3)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3.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3.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4未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
3.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4)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4.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4.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4.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4.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4.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4.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4.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4.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4.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4.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4.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4.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4.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4.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4.1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4.18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4.1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4.20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21未按要求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方式
(1)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2)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县住建局自行组织开展,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省住建厅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3)层级督查:对县住建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层级督查。省住建厅对县住建局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县住建局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住建厅。
5、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督查结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省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督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1.3建设单位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1.4建设单位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1.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1.6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1.7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
1.8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委托不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1.9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10未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采购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使用者未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1.12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未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
1.1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1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1.15建设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1.16未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17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18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2.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的。
2.2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2.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2.4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2.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2.6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2.7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2.8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2.9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3)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3.1工程监理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2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理业务。
3.3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不承担监理责任。
3.4工程监理单位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已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并且进行下一道工序地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进行竣工验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5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4.1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2施工单位未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未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不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事项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未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未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4.3总承包单位未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未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4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不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5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没有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进行使用的。
4.6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不严格工序管理,不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负责返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4.9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不进行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4.10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3、监督检查方式
(1)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县住建局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住建厅。
5、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督查结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省住建厅,进行全省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督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情况。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情况。
(3)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有否落实图审意见。
(6)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档案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县住建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按规定周期实施的集中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2)随机抽查。县住建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随机进行抽查。
(3)重点督查。县住建局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
2.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省住建厅。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省住建厅。
5、监督检查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督查结果,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省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督查过程中,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质量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住建厅依法督办。
(十四)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确保燃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等规定,现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各项条件及证照登记内容。
(2)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燃气经营企业各类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情况。
(4)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抢险抢修人员配备及考核情况。
(5)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6)各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7)依法组织工程建设情况。
(8)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总结反馈、社会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受理各类有关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投诉举报。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发现反映的有关问题属实,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反馈。
(3)对企业申报审批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批时提出的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通过现场告知、全县通报或依法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资质情形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十五)对燃气设施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管理,规范燃气设施使用,确保燃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等规定,现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涉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是否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燃气设施的业主单位;
(3)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在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4)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5)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
(6)燃气经营企业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总结反馈、社会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受理各类有关损坏燃气设施的投诉举报。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发现反映的有关问题属实,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反馈;
(3)对企业申报审批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批时提出的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通过现场告知、全县通报或依法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资质情形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使用燃气过程中行为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等规定,现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是否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是否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是否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5)是否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是否盗用燃气。
(7)是否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8)是否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9)是否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核查、总结反馈、社会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受理各类有关使用燃气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发现反映的有关问题属实,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反馈。
(3)对企业申报审批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批时提出的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通过现场告知、全县通报或依法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资质情形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 | 开展县内重点项目的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 质监站 | 86221049 |
2 | 开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宣传活动 | 宣贯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筑节能咨询及展览活动,宣传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等知识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岗 | 86221049 |
3 | 住建行业业务知识培训 | 开展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燃气等住建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 城乡建设管理岗 房地产市场管理岗 施工管理岗 | 86221049 |
4 | 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活动 | 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 | 城乡建设管理岗 | 86221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