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单位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附件4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执行我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推进本县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的政策;贯彻执行我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执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执行我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 |
推进本县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的政策 | |||
贯彻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 | |||
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执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 |||
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
2 | 负责我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我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我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负责我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 |
协调我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
协调我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
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 |||
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
3 | 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我县减排目标的落实。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负责监督管理我县减排目标的落实 | |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 | |||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
4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 |
5 |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 | |
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 |||
6 | 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工业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统筹指导督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 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 |
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工业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
会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 |||
按照省统一部署,统筹指导督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 |||
7 | 统筹指导自然资源、林业等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统筹指导督促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等工作;统筹指导督促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统筹指导自然资源、林业等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 |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 | |||
统筹指导督促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等工作 | |||
统筹指导督促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
配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 |||
参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
8 | 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全县核与辐射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的统筹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全县核与辐射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 | |
监督管理放射源,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 |||
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的统筹监督管理工作 | |||
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
9 | 推动我县“三线一单”成果实施运用 | 推动我县“三线一单”成果实施运用 | |
10 |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比对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县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
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 | |||
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比对监测、应急监测 | |||
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 | |||
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县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 |||
11 | 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措施。 | 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
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措施 | |||
12 | 统筹调度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配合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 统筹调度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 |
配合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 |||
13 | 统筹推动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 统筹推动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 |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 |||
参与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 |||
14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接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王诗蕾 填报时间:11月22日
联系电话:86220763
附件5
与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生态环境局 | 调度监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监测方案开展监督性监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3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5.《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县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实施,县生态环境局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水务局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对跨界断面水质、水文信息实行共享。 |
水务局 |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 | ||||
2 | 农村环境治理 | 生态环境局 | 统筹调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统筹调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2、《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三条 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
3 | 城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生态环境局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县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条 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拟订湿地保护规划。 县水务局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供水计划,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
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
林业局 | 负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 ||||
水务局 |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重要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 ||||
4 |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估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按照标准和规范完成监测和填报考核数据。 | 1.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2号); 3.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按照标准和规范完成监测和填报考核数据。 县财政局负责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主体功能区建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编制生态修复规划,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财政局 | 负责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 ||||
发改委 | 牵头组织主体功能区建设。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编制生态修复规划,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
5 | 自然保护区管理 | 生态环境局 | 配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改)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年修正) 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送审阶段 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生态环境局配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属于自己行政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
林业局 | 负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和地质公园,指导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管全县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 | ||||
6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生态环境局 | 监督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县林业局负责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琼中畜牧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 |
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负责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对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监督陆源污染物生态环境保护。 | ||||
林业局 | 组织开展本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组织本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本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 | ||||
琼中畜牧服务中心 | 负责实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 | ||||
7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筹调度指导工作 | 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五、八、九、十二条 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农业农村局 |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负责划定畜禽养殖“三区”和禁限养区养殖场清退工作。 | ||||
发改委 | 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 ||||
8 | 农村环境保护 | 生态环境局 | 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统筹调度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2、《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公布)第十二条 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
9 |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2、《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省水务厅“三定”规定 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水务局 | 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治理; | ||||
卫健委 |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负责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城乡规划等各规划的一致性审查。 | ||||
10 | 土壤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局 | 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壤状况详查、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建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农业农村局 | 负责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污染地块再生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工作。 |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 ||||
11 |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施行) 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医疗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 ||||
12 | 医疗废物处理管理 | 生态环境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 1.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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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牵头开展减排年度考核及数据核算。 | 1. 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及历年印发的我省年度减排计划 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水务局 | 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开展污水收集管网维护工作。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
农业农村局 | 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提高养殖规模化率;按减排模式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
科工信局 |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十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作,推动重点工业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
14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 交通局 | 严格营运黄标车、老旧柴油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老旧柴油车清理整顿。 | 1. 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及历年印发的我省年度减排计划 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公安局 | 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报废、提前淘汰制度,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
发改委(商务局) | 组织实施县内机动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指导实施报废车回收拆解工作。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严控新建重污染项目,配合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实施脱硫脱硝电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政策;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
财政局 | 实施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减排资金“以奖代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减排激励经济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监管工作。 |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 ||||
统计局 | 统计并及时提供与减排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数据。 | ||||
15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将市县政府除公安等部门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划转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为行政审批主体。一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直接审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较高,特别是带有制约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后,可会同原审批部门共同审批。 | 1.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21号) 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16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承担执法及监管职责,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和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职行为的监督职责。 | 1.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 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 |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附件6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三同时”监督检查。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期间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检查。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为项目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环评要求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依法移送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变更、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移送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自主验收后,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项目开展环保自主验收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是否符合规定,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限期改正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台账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二)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三)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改正;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反排污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对有效期届满或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等情况的,依法移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附件7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 通过网上信访投诉、在线咨询、网上留言、投诉电话12345等渠道,受理生态环境类社会公众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 ||
2 |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 工业污染防治知识,电磁、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知识等 | ||
3 | 公布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录 | 单位名称、处置类别、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有效期等信息 | ||
4 |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 |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 ||
5 | “12、4”法制宣传 |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