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责任清单

来源: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06 11:43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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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五)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七)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八)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十)签署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十一)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查与监督检查

(十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十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十五)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六)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十七)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八)大型灌区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九)对属地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

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组织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


组织开展水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2

组织实施省水务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推进水务改革,研究提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水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实施省水务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推进水务改革


研究提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水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务规划。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水务资金安排的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

推进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务规划


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水务资金安排的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


4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流域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流域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5

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权限组织审查、审批水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按权限组织审查、审批水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6

负责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牵头负责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指导监督江河、湖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组织开展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指导监督江河、湖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7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


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8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


9

指导城乡水务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城乡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城乡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参与城乡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10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1

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城乡供排水行业的安全监管。组织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城乡供排水行业的安全监管


组织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


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12

开展水务科技与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参与有关水务工作的对外交流工作。

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组织、参与有关水务工作的对外交流工作


13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4

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15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落实各项水务工作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二、与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河道采砂管理

县水

务局

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实施以及河道采砂涉及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省水务厅、国土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某市县私营业主黄某未向水务部门申请采砂许可证,也未向国土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雇佣“三无”采砂船在某河段进行非法采砂,水务、国土、交通部门都有权进行查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河道之内符合河道采砂规划部分的河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省水务厅、国土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交

通运输局

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拟定水功能区划方案

县水

务局

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5年5月,县水务局拟定《海南省水功能区划》;2005年6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拟定《海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县水环境功能区划

3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负责水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实施。省环保厅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水务局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若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市),从下一年度开始,该市、县(市)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审批。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市、县(市)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4

饮用水安全监管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国务院460号令、县水务局“三定”规定


卫健委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生态环境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水务系统实行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

6) 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 本县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局属各职能单位及乡镇水利工作站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 执行监督检查的局内设机构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局内设机构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4) 县水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5、监督检查措施

    局属各职能单位及乡镇水利工作站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 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 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被检查的单位或科室名称;

2) 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 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 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 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作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 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 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 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5) 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 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 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 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 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 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13)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4) 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 责令书面检查;

2) 通报批评;

3) 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河道采砂申请相对人、业主或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 是否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进行开采;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做出整改;

3) 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4) 接到投诉、举报的其他问题。

3、监督检查方式

1) 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

2)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监督检查措施

1) 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 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组织工作组到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6、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健身,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取水项目的监督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1、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县级审批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监管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2.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4、监督检查措施

⒈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⒊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⒋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⒍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⒎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察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6、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⒈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⒉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⒊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⒋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⒌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⒍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⒎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⒏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⒐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⒑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4、监督检查措施

⒈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⒉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⒊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⒋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省水务厅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和水闸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堤防和水闸的运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对大中型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二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非省直管水库大坝、二级以上堤防和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大中型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二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为:

⒈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⒉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⒊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对非省直管水库大坝、二级以上堤防和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检查主要内容为:

⒈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情况。

⒉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

水库大坝、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查,工程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省水务厅在各市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负责抽查工作。

1.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各市县随机抽查工程管理单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个。大型水库大坝、二级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全面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根据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组成专家组,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根据省水务厅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专家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复查和考核情况汇报、查阅台账,面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水务厅。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不定期检查程序为现场检查、现场反馈意见。

5、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2.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为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交流反馈。

6、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全省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六)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及早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阶段验收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竣工验收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2)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4)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5)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6)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7)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9)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2.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⒈阶段验收

(1)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3)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4)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5)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6)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⒉竣工验收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5)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2.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3.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4.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七)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农村水电站(装机在2500千瓦以下,不含2500千瓦的水电站,下同)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站的综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⒈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⒉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⒋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⒌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⒍持证上岗情况;

⒎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⒏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⒐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12.其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2.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处理。督促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务部第2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市县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⒈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⒉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⒊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关信息;

⒋是否建立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⒌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检查、抽查、考核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⒉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⒊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并进行现场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向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九)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2.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3.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4.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6.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7.是否落实本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9.是否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和上报工作;

10.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11.其他相关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配合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查和检查。

2.对部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县级稽查。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4.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查、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查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做好稽查、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查、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县级稽查

⑴制定稽查计划。省水务厅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稽查计划,明确稽查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⑵开展稽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稽察。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⑶整改落实。项目法人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稽察工作“回头看”。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中小河流治理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专项稽查、检查和县级水利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4.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

全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范围,按年度分步实施,主要分自评和县级复评两个阶段。

相关项目法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工作组织情况、前期工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建设成果情况、建设效益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绩效自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县级自评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并及时组织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省水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就县级自评工作进行复核,并完成省级部分绩效自评,及时编制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同时根据省级复核后的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奖惩意见。

财政部、水利部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核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建设地点位于县级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范围内,且由县级立项的水工程项目,应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县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自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签署始,至水工程完工验收止。为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2.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决定前,应当查阅水工程立项建设依据规划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单体建设合规性、规划整体目标可达性的咨询、评估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县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障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台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2.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3.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4.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工棚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6.对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演练、预案管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全线水务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务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务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务局。

4.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总体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暗查暗访,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水务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重大安全问题上报省水务厅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调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立即制止;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必须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水务厅、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当地安委会,并由省水务厅、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安委会协调,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3.对发生较大以上水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由厅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市县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对口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厅领导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市县不得参与年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市县的评比。

4.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直属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使用。

(十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查与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稽查制度。

(一)稽察与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务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稽察与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设计深度和设计变更手续等情况。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三)稽察与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由稽察专家组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稽察与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务工程安全责任制、安全措施、预案等落实情况;

2.查阅和检查水务工程前期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3.查阅和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开展监理工作;

4.查阅和检查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四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查阅和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是否满足项目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的有关需求,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6.查阅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7.查阅和检查项目的资金计划下达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稽察与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开展水利工程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2.印发水利工程稽察内容、方案等;

3.对水利工程开展稽察工作,重点检查、稽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4.向被检查监督或稽察单位反馈稽察意见;

5.印发监督检查或稽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稽察与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2.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3.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5.各市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6.各市场主体的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日常检查;

2.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的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检查。在进行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以及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或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2.整改处理。对存在问题,责令水务建设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或接受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2.进行水利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审查(审批)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告知相关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予以撤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县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

1.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人员,制定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通过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4.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5.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抽查各种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6.质量监督机构在分部工程验收前,对有关工程建设资料核备,审查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四)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程序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质量监督局质监人员将到位监督检查。

1.施工图技术交底会;

2.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开挖、钢筋绑扎完成及主体工程完工检查;

3.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4.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5.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

6.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7.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或竣工验收前的抽检;

8.竣工验收。

(五)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措施

采取实地勘测检查、专家评审会议讨论、验收评定等措施。

(六)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处理)

1.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并在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6.单位工程外观评定,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十五)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供水工程所在乡镇政府、相关项目法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3.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4.是否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随机抽查。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项目,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配合省水务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县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乡镇政府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县级监督检查

⑴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⑵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当地乡镇政府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⑶整改落实。乡镇政府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分片联系制度,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查勘等措施,跟踪督导,对进度慢的乡镇进行驻点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及时整改落实。

1.发文督办。

2.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十六)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保障农田水利设施长效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为指导监督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乡镇政府水利服务机构设立情况;

2.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性质;

3.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编制落实情况;

4.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经费保障情况;

5.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服务、办公场所建设情况;

6.民间水利服务组织建设情况;

7.村级农民水务员队伍组建情况;

8.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以及运转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进程和重要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书面和图片记录,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有关基层水利服务部门及时报备实施情况;

2.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和硬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抽查,督促加快进度,确保人员编制、运行经费等落实到位;

3.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其他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转发或印发有关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管理文件。

2.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到基层站所实地检查、走访基层水利员和受益群众,对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等,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十七)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农业节水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市县开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水务服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中介机构,复核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成果,分析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1.专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每个各乡镇抽查样点灌区或者样点田块1-2个。

2.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抽查的频次和对象,重点对工作开展存在问题较突出的乡镇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发放表格,调查了解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开展情况;

2.现场踏勘、检查用水台账资料;

3.与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观测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座谈;

4.听取各乡镇水务服务部门汇报;

5.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市系数测算成果合理性、可靠性进行复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2.被检查对象准备书面材料,介绍工作开展情况;

3.踏勘现场、查阅资料,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4.听取汇报、开展座谈;

5.视问题突出情况,做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建议反馈;

6.比对上一年度系数测算成果值和目标值,对农业节水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如发现工作责任不落实,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省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

2.将考核结果纳入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十八)大型灌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我县大型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规划、初设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是否一致;变更方案是否报批;

3.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5.检查各地工程项目的度汛方案,并督促措施落实到位;

6.指导各地按照不同项目类型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指导当地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工作等;

7.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典型工程运行维护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

8.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核查、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查阅项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不定期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然后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等工作,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定期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

(2)实施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

(4)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常规性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踏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汇报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抽检、项目飞检、绩效考评和验收复核等工作,费用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县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十九)对属地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属地管理的水务工程质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6.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作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水务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4.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6.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8.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10.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责令辞去职务;

6.免职;

7.辞退;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水务人员业务培训服务

开展水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服务,包括水务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建设安全员与水务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市县水务局领导干部与部分分管水利乡镇长业务培训、基层水务员培训、水政执法骨干业务培训、水务各专业领域建设和管理人员培训、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

办公室

86222418

2

组织防汛防风防旱宣传和演练

结合本县防汛防风防旱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防风防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易受风、洪涝灾害地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

琼中县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86222536

3

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务从业人员参与水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组织水务系统开展交通、消防和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演练活动。

建设管理股

86222418

4

“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省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域保护、水生态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水资源股

86222418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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