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来源: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06 11:39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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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对交通运输管理职权的监管制度

第二项 对农村公路行使路政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的监管制度

第三项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第四项 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项 对出租车客运行业的监管制度

第六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项 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第八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第九项 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第十项 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第十一项 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贯彻执行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决策部署。

各岗室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2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国防交通战备公路发展规划、计划等工作;负责制订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规划和计划。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负责制订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

运输与物流管理岗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规划和计划。

公路岗


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防交通战备公路发展规划、计划等工作。

公路岗


3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监督和预测全县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维护交通运输生产的正常秩序,优化行业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完成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及指导下属企事业单位完成相关数据统计、报送

办公室、运输与物流管理岗、公路岗


协助有关部门解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维护交通运输生产的正常秩序,优化行业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4

负责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运输与物流管理岗、公路岗


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配合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配合


5

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公交出租车辆停车场、公交客运候车站点、站亭的规划建设;负责公交、出租车客运停车场(站)长途客运停车场(站)物流货运停车场(站)等专业停车场的审批和管理。


运输与物流管理岗

配合单位: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6

负责县公共交通、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管理;指导、监督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工作。

负责县公共交通、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管理

运输与物流管理岗

配合单位: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工作

7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和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国家重点物资、客货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交通运输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协调做好国家重点物资、客货运输工作。

运输与物流管理岗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和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各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上报安全生产各类材料

安全监督岗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8

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查和审批工作,指导、监管全县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查和审批工作

公路岗

配合单位: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

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及监管。

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

公路岗指导、监管

9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交通战备工作方针、原则和省交战办下达的指示;负责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交战办赋予的其他工作。


交通战备办公室


10

负责已批准的国防交通战备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交通战备办公室

配合单位:公路岗、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

11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平时与战时交通运输保障力量队伍以及布置收集整理立卷战备资料工作;负责编制交通保障计划和平时与战时保障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保障任务


交通战备办公室


12

负责所检查和监督下属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指导行业部门做好发展规划和业务等工作。


各岗室

下属事业机构配合

13

承办上级交通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岗室、下属事业机构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四条

A县水政部门对本县某河流的河砂权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卖给B公司,B公司向A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了采砂许可证。该河流上有一座中型桥梁。在B公司采砂作业过程中,A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许可

县水务局

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2

(林业局)护路林管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某县公路林承包户需要对本县某公路两侧的护路林进行更新采伐,向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砍伐许可证。在公路林承包户砍伐公路林过程中,县林业部门对采伐林木进行监管,县交通局管对护路林进行监管。

县林业局

对采伐林木进行监管

3

旅游客运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旅游客运车辆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2、《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某旅行社游客所乘坐的一辆旅游客车在我县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涉及当地公安交警、旅游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程序审查。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负责旅行社分社事项审核;旅行社安全事项排查

县公安局

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

物流业发展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做好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领域工作

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第四部分主要任务中(一)大力提升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二)进一步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三)推进物流技术装备现代化。(四)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 (五)推进区域物流协调发展。(六)积极推动国际物流发展。(七)大力发展绿色物流。

淘宝网购“双十一”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对此情况:发改部门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县发改委:协调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完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局,规划引导物流园区、仓储基地科学集约集聚建设。县交通运输局:了解掌握运力分布情况,协调物流运输车辆有序通行,为车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发布实时交通信息。县邮政管理局:与快递企业积极沟通,保障包裹按时送达,要求企业保证包裹安全

中部邮政管理局

参与协调快递企业保障包裹按时、安全送达

5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将县政府除公安等部门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划转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为行政审批主体。一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直接审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较高,特别是带有制约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后,可会同原审批部门共同审批。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县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21号)


县交通运输局

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主动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6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承担执法及监管职责,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和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职行为的监督职责。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


县交通运输局

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7

公路安全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农村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5.《公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某年某月,某国道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2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应急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交通运输部门注销了该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要求项目停工整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纠。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县住建局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8

公路交通事故调查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应急总局令〔2007〕第16号)

一辆客运班车由于爆胎导致侧翻,造成2人死亡,应急部门牵头对事故进行调查,交通、公安部门参与调查。

县应急管理局

受县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县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9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对经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实施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安全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工信、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

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依法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县工信局

1、对本县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车辆产品;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2、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3、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2、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7、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行政综合执法局

1、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货运单位超限运输车辆占总数10%的分别依法予以吊销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3、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超限运输路面执法。根据需要通过巡查进行超限运输路面执法

10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进行调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应急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11

公路管养各线路职责

县公路分局

负责国、省道、主要县道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海南省公路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县、乡、村道

12

公共交通票价

县物价局

牵头制定我县公路客运价格及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1.《价格法》

现执行的城乡客运车、公共汽车收费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制定我县公路客运价格及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13

营运机动车管理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负责全县机动车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负责对全县运输机动车的管理

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负责全县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负责对全县经营运输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

14

通行条件监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全法


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负责全县营运机动车路面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城区道路通行管理

县公路局

负责全县公路里面管理

15

校车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

 1.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3.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4.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5.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县教育部门提交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县公安局

1.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档案,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法发放、回收校车标牌;

 2.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3.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4.协助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

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项县交通运输管理职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下属单位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三)其他行政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对监管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下属单位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

(二)对琼中县下属单位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监管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监管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管理行政监管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监管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监管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管行为的;

  (三)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监管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监管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监管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对农村公路行使路政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的下属单位:琼中县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从事农村公路行使路政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及行政许可等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保护路产、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等其他管理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管理职能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三)管理事项,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需要组织开展管理事项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的方式为实施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琼中县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

(二)对琼中县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管理事项职权即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管理职权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管理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使管理职权的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事项职权的琼中县地方公路养护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管理职权主体资格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三)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管理事项职责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管理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三)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四)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五)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六)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七)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八)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抄报县综合执法局,由县综合执法局按相关法律依法处置。

第五项对出租车客运行业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

(四)经营行为。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经营者:

运管部门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对运管机构:

1、检查运管机构是否按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2、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运管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抄报县综合执法局,由县综合执法局按相关法律依法处置。

(二)对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账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抄报县综合执法局,由县综合执法局按相关法律依法处置。

第七项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未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运管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三)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项 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各乡镇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属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信用体系工作情况;

(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三)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督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项 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标准化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施工许可情况,工程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4.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质量通病治理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交(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在项目交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交(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6.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

7.廉政建设及“十公开”落实情况;

8.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9.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进度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十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三)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或所属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各从业单位,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作出处罚,并记入信用评价档案。

第十一项 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许可机关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每年开展1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厅公路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全县、乡道保通工作

砍伐坏死行道树、清除路面障碍物、公路保养服务

县交通运输局

86239511

2

公路行业安全信息预警服务

雨雪季节在醒目合适位置安置警示标志、标牌;洪涝季节派人值守

县交通运输局

86239511

3

《公路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开展《公路法》宣传活动,增强人们爱路、护路意识,实现依法治路、依法护路。把公路管理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县交通运输局

86239511

4

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服务

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咨询

县交通运输局

8623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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