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来源: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06 18:17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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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三)财政票据事项监管

(四)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监管

(五)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六)企业财务事项监管

(七)财政预算评审事项监管

(八)琼中县政府债券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项监管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琼中县财政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组织实施本县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财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综合平衡本县财力的建议

贯彻落实国家、省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提出政策实施和调整建议


研究提出本县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税收政策建议


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研究提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建议


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分析预测全县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建议


2

 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部门预决算,编制县级政府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汇编全县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

编制县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汇编全县财政预算


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承担省与市县、市县间的转移支付和财政结算工作


牵头负责政府预算公开与组织指导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负责县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工作


组织县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财政项目库管理工作


3

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全县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负责土地成本性支出管理。负责住房补贴审核。

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负责土地成本性支出管理


管理政府住房改革和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彩票公益金


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的领购计划、发放登记、票据核销以及定期检查等管理工作


负责财政票据的年审、稽查工作,受理有关违法举报事项,对财政票据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全县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全县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4

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管理县级财政资金账户和预算单位账户,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组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工作。

负责拟定本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负责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


建立和管理全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负责上下级财政资金对账和国库资金调度,统计分析财政库款情况


贯彻执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


组织汇编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组织实施本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5

负责全县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规范,牵头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制度


建立健全并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预算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体系、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机制


组织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政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牵头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负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金融岗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和办法


编制并汇总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承担本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工作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全县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承担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审批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行政经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落实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负责完善国有经济运行监测制度,开展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7

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本县基建投资有关办法,拟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编制中期、中长期财政规划


指导和负责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监控全县财政运行情况


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整合资金,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农业农村岗

负责“乡财县管”和“村财镇管”工作,分配和平衡各乡镇预算资金,保证工资的正常发放


依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方针政策,拟定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全县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监管乡镇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使用,审核乡镇财政的决算


参与拟定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措施,负责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8

牵头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9

根据上级文件依法拟定地方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兑付地方政府债券,承担政府外债管理有关工作

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金融岗

根据上级文件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承担政府外债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上级文件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制度

10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全县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宣传并监督执行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负责会计人员管理、培训、考核、登记、年检等基础工作;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

会计岗

宣传并监督执行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

指导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对建账单位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全县会计账簿凭证类发放工作

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工作

承担全县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管理有关工作

11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承担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提出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制度。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组织对所监管企业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进行监管


承担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


负责对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并移交的涉及企业财务方面的问题组织专项核查,对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编报全县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承担协助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推荐、管理工作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12

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审计相关部门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配合审计相关部门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监督检查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4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15

职能转变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工作机制,增强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科学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财政关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按国家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测算、分析、预警、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导部门(单位)防范化解风险, 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


16

有关职责分工

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等部门在本级权限内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政策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县财政局备案。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二、与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 作

县财政局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第二条;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单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县商务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县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2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 理

县财政局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号)第五条、第六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县级农口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或指导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县财政局对县级农口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当履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各农口单位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强项目监管等

县审计局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中共琼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当履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 作

县财政局

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安排和监督,保障资金到位情况,配合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金〔2020〕21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5号);《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中府办规〔2021〕22号)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及中职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脱贫劳动力等符合条件的人,向本市县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材料交由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征信信息以及其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担保机构核准调查结果并提供担保,再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贷款发放情况、贴息资金申请情况,给县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县就业服务中心再根据各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再进行拨付至各经办银行账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全县创业担保贷款综合管理工作。

担保机构

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前调查、贷中与贷后的检查监督和催收工作,负责对贷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加强在保管理,严格常态化风险管理,会同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

县就业服务中心

负责审核贷款人的申请;定期对贷款发放及贴息情况进行汇总上报;为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检查与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运营管理担保基金,按季度报送担保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经办银行

负责审批和发放贷款,对创业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对贷款不良率达到规定比例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4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县财政局 

按照县委编办的人员入(出)编、在编人数及核定职数的审核情况、县人社局核定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实施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69号)第四条;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县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的意见》(琼财支[2010]1125号)第二条

某统发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由该单位申报统发工资数据,提交县委编办审核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审核后再提交县人社局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最后提交县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核县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审核县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 

统发单位

填报工资统发数据,按照流程分别向相关部门提交 

5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 作

县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负责县本级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

县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编制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县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汇总审核,报县级、省级、中央等,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根据上级馈情况,将数据发回各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筹集、分配、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1]561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4、琼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11〕170号)。

(一)项目申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乡镇初审。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深入村庄逐项审核其筹资程序、额度、用途等是否符合筹资政策规定;有无变相以资代劳,是否按程序进行了一事一议;筹资款是否实行了公示,是否全额收取并存入专户;项目是否竣工并合格,决算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并集体研究同意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三)县审批。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发改、农业、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复审,组成联合验收组,实地勘察,在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上签署验收意见,报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领导小组审批。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结算户,再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所属对应村。

县农业局

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查。 

各镇政府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初审、实施、验收、资金拨付。

县粮食局

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7

财政预算评审事项监管

财政局

负责预算评审;负责工程预算评审和结算备案

根据琼中府办规〔2020〕9号及琼中府办函〔2020〕49号文

年初预算编制阶段拟安排和年度预算执行阶段拟追加(含年初预算待分配资金、上级专项等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的建设类、修缮类、设备采购类项目,同时,还包括新增信息化运维和建设更新项目。

预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工程建安费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相关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预算后,可直接将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图、预算等项目资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县财政部门备案登记。

预算总投资500万元(含)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与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共同商定一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预算评审。

政府总投资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且已完成竣工结算项目,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县财政局)

(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三)财政票据事项监管

(四)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监管

(五)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六)企业财务事项监管

(七)财政预算评审事项监管

(八)琼中县政府债券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项监管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事项


(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琼中县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

核实取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地进行会计核算。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小时。

2.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如税务部门稽查的申报企业,被财政、税务部门稽核过程中应补缴税费的企业,对责任会计人员酌情考核扣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琼中县内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资料检查: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实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报送书面检查资料,每年4月30日前,由代理记账机构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按相关要求不定时的报送保持设立条件的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上报检查资料;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三)财政票据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 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措施: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70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 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 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四)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县级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公务卡;

2、县级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编报用款计划;

3、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卡、激活、刷卡、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县级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

5、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6、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报送财政支出报表并及时对账;

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对县级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审核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3、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每年一次,抽查面不少于全县县级预算单位的1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县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编报、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县实际,结合各项财政专项检查对县级预算单位的集中支付及公务卡业务进行检查;

(三)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琼中县支行共同开展代理银行集中支付业务的专项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县级预算单位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集中支付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开展代理银行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计划,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琼中县支行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对代理银行下达检查通知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代理银行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代理银行存在违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属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擅自动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代理银行承担损失。同时,由人民银行琼中县支行会同县财政局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成上级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 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执收;

2、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取消和免征政策;

3、是否存在拖延执行行为;

4、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行为;

5、对取消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6、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核销手续;

7、相关收入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8、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9、是否存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执收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县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执收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收单位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

2. 擅自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3. 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

4. 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

5. 将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6. 未按照规定的执收方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7. 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8. 擅自在执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拖延、滞压、

9. 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印制企业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

    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2. 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3. 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4. 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5. 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1. 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2. 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3. 使用非法票据的。

(四)违反《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财务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2、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企业财务资料;

2、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企业财务评价体系;

2、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财务资料等,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3、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七)财政预算评审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初预算编制阶段拟安排和年度预算执行阶段拟追加(含年初预算待分配资金、上级专项等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的建设类、修缮类、设备采购类项目,同时,还包括新增信息化运维和建设更新项目。绝密级项目或已招投标、已签订施工合同和已开工的项目除外。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工程建安费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相关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预算后,可直接将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图、预算等项目资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县财政部门备案登记。

    (二)预算总投资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与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共同商定一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预算评审。

(三)预算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与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共同商定一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预算评审,优先对省、县重点项目开展预算评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自评报告:评审中心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评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为引导预算部门(单位)如实申报项目和预算,提高评审效率,对按要求规范开展预算评审的预算项目,在县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与预算部门(单位)评审结果误差不超过3%时,直接采用预算部门(单位)评审结果作为预算评审最终结果。

县财政部门将对预算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抽查比例不少于1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预算单位来函申请预算评审;

(二)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评审方法、内容形成评审报告;

(三)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对接;

(四)预算单位来函同意评审结果,评审中心进行批复,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琼中财评〔2018〕1414号文:

(一)严格规范送审资料和程序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直接对送审项目预算提出评审意见,由项目单位及聘请的中介机构核实并调整项目预算。经双方核对后,如果项目单位根据财政评审意见将项目预算调整到位,则财政评审一项目单位评审数为准,反之亦财政评审数为准;

(二)为避免引发“以审代结”、违反合同约定、重复评审等现象,以下情况不予评审:项目先招投标、签订合同或已开工后送预算评审,程序倒置,实际上已进入工程结算阶段的项目、已明确立项且按规定支出标准和要求测算的项目、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的部门)评审的项目、绝密级项目、总支出规模100万以下的项目、其他按规定不予评审的项目。

琼中县政府债券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琼中县政府债券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地债资金支出进度管理监测,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政府长期支出责任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月底前各预算单位通过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完成本月支出数据填报。

、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规定,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琼中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国有资产配置情况。

2.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3. 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核查(根据工作需要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报送书面检查资料。

2.按相关要求报送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提供检查资料;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购置资产、超标准购置资产;擅自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事项

一、监对象

琼中县社会保险基金

二、监内容

1.社保基金预决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2.社保基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3.社保基金的收支是否按预算执行;

4.社保基金专户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方式

(一)对基金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

(二)汇总分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季报);

(三)核对社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账务处理;

(四)年度终了编制社保基金决算报表。

四、监措施

1.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基金用款计划请款函;

2.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定期报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月报、季报);

3.定期与社保经办机构对账;

4.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年度结束后编制社保基金决算报表。

、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会同人社、医保、税务部门采取措施解决。

 附件7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部门决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县财政局

国库岗

86230569

2

预算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县财政局

预算岗

86239465

3

票据建账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琼中办发〔2018〕55号)中,县财政局负责重点宣传普及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县财政局

综合岗

86238742

4

票据、建账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2004年2月26日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账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办理建账单位建账登记、年检、咨询工作。

县财政局

综合岗

5

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发改规〔2021〕7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定价目录》第6项:公办高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办普通中小学及其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县财政局

综合岗

6

会计初、中级职称考试资格后审工作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县财政局

会计岗

8623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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