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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实施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减材料、减环节、 减时限”、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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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实施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减材料、减环节、
减时限”、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委各部门,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琼中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县审改办在实施首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容缺受理事项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实际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再次梳理新增第二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容缺受理事项,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形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清单(第二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发布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清单(第二批)
2.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二批)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代)
2021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清单(第二批) | |||||||||
注:“三减”事项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 |||||||||
序号 | 改革事项名称 | 改革方式 | 缩减流程/时限 | 文件依据 | 备注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延续 | √ |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
2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文字性改变(含实际注册地址未变仅变更街、名、门牌号者)] | √ |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拟迁注册地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以及平面图、设备设施情况 | ||||||
3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 | 由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缩减为3个工作日办结 | ||||||
4 | 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 | √ | 由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缩减为3个工作日办结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由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缩减为10个工作日办结 | ||||||
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由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缩减为10个工作日办结 | ||||||
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注〔2020〕20号) | |||||
8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注〔2020〕20号) | |||||
9 |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注〔2020〕20号) |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 |||||
11 | 放射诊疗许可首次发放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注〔2020〕20号) | |||||
12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注〔2020〕20号) | |||||
13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6 | 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制)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32号) | |||||
17 |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审批(告知承诺)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32号) |
附件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二批) | ||||||
注: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审查材料(不可缺) | 可容缺申请材料 | 容缺时限(工作日) | 补齐方式 | 备注 |
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海南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 | 1.营业执照副本 | 5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
2.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会议纪要 | ||||||
3.工会主席或企业法人身份证 | ||||||
2 |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设立子公司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1.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
2.企业章程文本 | 2. 营业执照 | |||||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
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原种)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1.注册资本证明 | 2个月内 | 邮政寄递、电子 | |
2.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2.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
3.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
4.种子仓储设施及产权证明 | ||||||
5.品种特性介绍 | ||||||
6.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
7.告知承诺书 | ||||||
4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 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2个月内 | 邮政寄递、电子 | |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3.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的基本情况 | 3.销售协议或发票 | |||||
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 ||||||
5.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 ||||||
6.人员名单及其从业简历 | ||||||
7.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 ||||||
8.品种鉴定证书 | ||||||
9.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
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
1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毕业证书 | ||||||
12.告知承诺书 | ||||||
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申请 |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表 | 1、征求绿地(树木)产权人意见情况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3、城市建设项目的批文 | ||||||
4、规划总平面图 | ||||||
6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再注册) | 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 | 1.身份证复印件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 2.照片1张 | |||||
3.拟聘用证明复印件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
4.考核合格记录 | ||||||
5.考评结果书面回执 | ||||||
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申请表 | 1.用房产权证明复印件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原件 | |||||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 | ||||||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 ||||||
6.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 | ||||||
7.设备清单 | ||||||
8 | 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的审批 | 1.申办报告 | 1.办学教学设备清单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
2.办学章程 | 2.教学场所的实景图 | |||||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 ||||||
4.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 ||||||
5.办学资产来源证明材料 | ||||||
6.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 ||||||
7.教学场所的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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