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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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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局各岗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现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公开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岗室和下设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务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
第四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和领导分工信息;
(二)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办理地点、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办理结果;
(三)设立或调整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调查落实情况;
(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的不予公开。
第六条 局各岗室、下设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需公开政务信息的,由岗室、下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政务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及时公开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原则上应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如实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务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提出分办意见,承办岗室或下设单位提出承办意见,政策法规室进行法制审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回复。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需要申请人作出补正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时限。
如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十五条 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十六条 对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责任岗室、下设单位负责人对需公开信息是否涉密提出初审意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送审、复核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四)领导小组组长进行最后审定。
第十七条 局各岗室、下设单位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初审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 对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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