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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营根镇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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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根镇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人民政府及其本镇属各部门。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乡镇属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乡镇属各部门应当遵循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属各部门制作的应主动公开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站所负责公开;乡镇属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应主动公开信息,由涉及站所负责公开。拟主动公开信息在公开前,乡镇属各部门应当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对拟主动公开信息进行审查,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各部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主动公开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有: 1.乡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职能部门及职责。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 3、年度规范性文件。 4、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5、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6、涉农收费的政策、管理、使用情况。 7、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安排部署,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落实情况。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9、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10、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11、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12、集体企业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3、集体资产的构成、管理、使用情况。 14、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人事任免、办事指南。 第六条 乡镇属各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乡镇属各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并按照有关制度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评议、考核。 第九条 各部门要抽一名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条 乡镇属各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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