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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19-00047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23日 17:00
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办〔2019〕14号 主 题 词: 乡属村用;卫生专业技术;基层;基层医疗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3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化基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引导和激励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推动我县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卫人〔201817号)精神,现就我县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使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和激励制度等机制,实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机制,促进卫生人才资源下沉,为保障基层群众健康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方式。

为提高现有编制使用效率,保障基层公共卫生公益性服务需求,按照总量控制、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创新管理的原则,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的编制实行统筹管理和调剂使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省核定的医疗机构编制总量内统筹管理,不再核定到具体的医疗单位。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服务人口、床位数以及人才引进和使用需求等统一分配使用编制、管理空编。为建立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机制提供编制保障。

(二)完善基层卫生人事制度管理。

1.改进招聘方式,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实际需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县属乡用”“乡属村用”专项招聘(详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试点2019年面向社会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卫生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招聘方案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县级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共同制定,根据需求确定招聘岗位,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县属乡用”“乡属村用”专项招聘实行考核招聘,以考察的方式确定聘用人选,可实行集中招聘或一对一招聘。有关招聘程序按照《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海南省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等文件执行。

2.放宽考核招聘资格条件。对于急需紧缺的卫生人才,可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中,采取组织考察方式公开招聘录用。招录对象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卫生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1)“县属乡用”专项招聘基本条件:

①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政治素质高,医德医风好,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②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能够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具有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本县世居少数民族人员学历可放宽至大专)的卫生人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执业护资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之一的

招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及以下

2)“乡属村用”专项招聘基本条件:

①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政治素质高,医德医风好,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②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能够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具有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除有行业准入规定外,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其中基层卫生机构招聘本县户籍人员学历可放宽到中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之一的。

招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及以下

(三)聘用人员管理。

统筹“县属乡用”人员招聘(编制内或备案制)到县级医院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安排到基层卫生院服务5年(含县级以上进修培训半年或一年,不超过一年)。

1.建立“编制在县、岗位在乡”的“县属乡用”人才使用机制。

1)人事关系在县级医院,以组建医联体的形式,安排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2)工作岗位在乡镇卫生院,接受乡镇卫生院的领导,服从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

3)享受所服务乡镇卫生院职工同等绩效工资和基层卫生人才乡镇工作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级派出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共同考核。

4)基本工资及相关社会保险参照乡镇卫生院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分别拨付到派出的县级公立医院,由县级公立医院统筹发放。

5)“县属乡用”人员5年服务期满后,经考核优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意愿安排回派出县级公立医院,其人员编制身份不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县属乡用”安排回县级公立医院的人数,从县级公立医院现有编制内人员或年度新增“县属乡用”招聘人员,安排相应人数,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稳定“县属乡用”措施不断层,可持续实施。派出人员待遇,按照“县属乡用”方案规定发放。

2.建立“编制在乡、岗位在村”的“乡属村用”人才使用机制。根据村级卫生室的需求,“乡属村用”人员招聘到乡镇卫生院的,由乡镇卫生院统筹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3年(含县级以上进修培训3个月至半年)。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部门核准,可通过“乡属村用”考核聘用。

1)人事关系在乡镇卫生院。

2)工作岗位在农村卫生室,服从乡镇卫生院的领导和管理。

3)享受所服务乡镇卫生院职工同等绩效工资基层卫生人才乡镇工作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担任村医岗位(编制内或备案制)享受基层卫生人才乡镇工作补贴,不再享受村医岗位人均500元的补贴。

4)基本工资及相关社会保险等纳入县财政预算,拨付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筹发放。

5)“乡属村用”人员3年服务期满后,经考核优秀,结合本人意愿安排回派出乡镇卫生院,其人员编制身份不变。乡镇卫生院根据“乡属村用”安排回乡镇卫生院的人数,从本乡镇卫生院现有编制内人员、年度新增“乡属村用”招聘人员或订单式培养农村医学人员,安排相应人数,到村级卫生室工作,安排至村医岗位的人员(编制内或备案制内)享受基层卫生人才补贴,安排至村医岗位的人员(编制外或备案制外)享受村医相关规定补贴。

6)为有效落实“乡属村用”工作机制,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乡村医生进行解聘。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聘任。乡村医生受乡镇卫生院直接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辞退。村医实行专职化、专业化管理,不允许村两委干部和非医学专业人员兼任。

(四)实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轮转制度。

根据乡、村医疗机构业务发展要求和基层群众需求,以建立医联体、开展对口支援等方式,实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计划。县级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统筹做好内部对口支援、“上派下挂”等工作,拿出一定比例的新空缺岗位,用于聘用有返城意愿且在乡镇和农村工作满10年以上又符合岗位要求的基层医生。县级医院“下挂”的医生每次连续工作服务时间6个月以上可享受基层卫生人才乡镇工作补贴,充分发挥县域医疗联合作用,提高对口帮扶质量和效果。

(五)落实“县属乡用”“乡属村用”人员激励机制。

1.“县属乡用”“乡属村用”期间按照实际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岗位数量不足的,通过设置特设岗位的方式解决。“县属乡用”“乡属村用”人员自愿长期在基层卫生院工作的,允许所在基层卫生院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经县人社部门核准可上浮5%,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比例限制。

2.享受相应标准的乡镇工作补贴基层卫生人才(含编制内和备案制内村医)自本方案颁布实施之日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由县卫生健康委员汇总花名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按月发放。考核不合格、调离试点乡镇卫生岗位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停止发放。

3.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将聘期考核纳入绩效评价内容与绩效分配紧密挂钩,并按照强化竞争、优胜劣汰原则,将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要合理运用聘期考核结果,结合本单位新一轮岗位聘任,大力推进竞聘上岗。对聘期考核中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在本层级内越级竞聘;对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可优先竞聘上一等级或保留原岗位;对能力水平与所聘岗位任职条件不匹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未完全达到考核要求的,予以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聘期任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5)文件要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不再统一确定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及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以及职工个人具体标准,原则上乡镇卫生院奖励性绩效比例不低于60%按程序实施绩效考核后予以发放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加班0补助、值班补助、夜班补助、有毒有害补助等子项目,作为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发放项目。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提升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余额,列入绩效工资的增量,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规定统筹做好绩效工资增量的申请,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绩效工资增量单列管理,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其中属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绩效工资增量只能用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薪酬分配。

4.“县属乡用”“乡属村用”期间享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基层卫生人才乡镇工作补贴等有关激励政策。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推进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机制落实,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谋划,精心组织。

(二)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方案,细化任务,逐步落实,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三)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把“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有关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经费来源。   

(四)舆论宣传。

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加强宣传,大力表彰激励扎根基层矢志奉献的卫生人才典型,宣扬先进事迹和感人故事,积极营造基层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激励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立足岗位、务实奉献。

(五)总结督导。

由县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及时督导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招聘的人员可参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三年2019—2021年)实施方案》中的人才类别进行考察评定,符合相关类别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奖励办法可以按对应的人才奖励,但不与本方案薪酬奖励的待遇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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