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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0-00005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17日 14:00
名  称: 关于2020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  号: 琼中府〔2020〕2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现就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2020年1月1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四)—2020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

二、禁止燃放范围

县城禁止燃放区域四至范围:从国兴大道与玉锦大道交界起四大块:国兴大道东南面、国兴大道西北面、百花岭景区和百花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是国兴大道东南面:国兴大道—玉锦大道(包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房小区)—营红路(包括华中师范大学琼中附属中学和惠民小区)—营红路—万泉路(包括升坡村)—国兴大道(零公里)—营乘路红洲村(包括什加玛村、红洲村和农科所)—原拘留所—百花一桥—百花廊桥(东南面)—电厂—河道路—海榆中线(国兴大道)交界—国兴大道(与玉锦大道交界处)。二是国兴大道西北面(与玉锦大道交界起)包括半山和园、海南电网琼中供电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园酒店—三月三广场—木棉路—昌化路—营根镇政府办公大楼及宿舍区(包括水潮巷西面、原车站、富豪大厦等)—国兴大道—国兴大道(与玉锦大道交界处)。三是百花岭景区。四是百花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县生态环境局划定的整个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控,确保空气质量保持优良。

(二)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乡(镇)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营根镇城区各物业小区,各文化广场、敬老院、旅游景区,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供销合作联社等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和燃放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劝阻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通过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县广播电视台要分时段播报烟花爆竹禁燃信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分公司、中国移动海南公司琼中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琼中分公司要以发送短信等形式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转变传统观念,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形成全民互相监督,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

(五)全体干部职工要带头选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的方式庆祝节日、举办祭祖等传统活动,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多种方式,向家庭人员、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广泛宣传,使禁燃规定、要求和严重后果人人皆知。一旦发现周边区域有违反禁止燃放规定行为的,要及时劝诫、制止。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可罚款200元,治安拘留15天,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区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

燃区域图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区春节元宵节

期间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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