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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划定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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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琼环函〔2019〕3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时间和范围
(一)禁用时间。
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二)禁用区范围。
从国兴大道与玉锦大道交界起分为国兴大道东南面和国兴大道西北面两大块。
国兴大道东南面:国兴大道—玉锦大道(包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适用房小区)—营红路(包括华中师范大学琼中附属中学和惠民小区营同路—万泉路—国兴大道(零公里)—营乘路(老木具厂)虎头路(与河道交界)—河道路—海榆中线(国兴大道)交界—国兴大道(与玉锦大道交界处)。
国兴大道西北面(与玉锦大道交界起):包括半山和园、海南电网琼中供电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园酒店—三月三广场—木棉路—昌化路—水潮巷路—国兴大道—老车站—国兴大道—国兴大道(与玉锦大道交界处)。
乡镇和农场禁用区域:乡镇镇墟和农场场部(具体区域由乡镇政府和农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禁用区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车、摆渡车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有关要求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相关要求。
(二)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编码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三)本通告不适用于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
特此通告。
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图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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