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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1-00129 分  类: 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19日 11:00
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办规〔2021〕4 号 主 题 词:  ;平台公司;主管部门;网络;驾驶员;乘客;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细则;复印件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1〕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特殊情况下,可由政府实行指导价。

第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我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我县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服务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说明;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应按规定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省通信管理、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县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我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及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在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网约车运营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九条  拟在我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5座及以上7座以下乘用新能源车辆;

(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图像音视频信息采集记录等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取得我县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4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轴距不得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不得低于350公里;

(五)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车体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六)网约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应不低于50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我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应当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在我县登记注册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

(四)车辆近期全身彩色相片2张及相片电子文档;

(五)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车载终端);

(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七)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八)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性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九)《电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续航里程不能小于350公里)或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型目录》;

(十)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证明;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到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县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三条  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自收到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网约车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网约车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终止运营的,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提前10日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信息变更。

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六条  在我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我县户籍或本县居住证,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  满足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向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驾驶员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拥有本县户籍或本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酒后驾驶记录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材料;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到向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驾驶员主动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每年不少于1次的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应当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本县行政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我县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接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网约车必须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三)自觉遵守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的使用规定,保证车载设备完好。出现故障,应及时向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报修,修理完好后方可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衣着整洁,文明用语,主动问候,车容车貌干净整洁,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遵照网约车平台公司派接单要求和承诺,按时到达约定地点提供网约车服务;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诱导乘客消费等;

(八)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九)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

(十)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并按规定出具我县合法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十二)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1辆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且配备驾驶员不超过2名;网约车不得加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十四)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加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1名网约车驾驶员只能加入1个网约车平台;

(十五)主动接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不得携带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向车外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县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定期开展网约车驾驶员年度考核。

县交通运输、公安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县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县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网信、发展和改革、通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辖区内有关银行机构和琼中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服务法律责任依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在本细则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4.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 □

5.本县内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

6.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附件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车辆号

牌号码


车辆识别

代号/车架号


品牌型号


核定载人数(人)


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车型

□燃油车型

□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

发动机排量(毫升)


轴距(毫米)


□纯电动车型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

续驶里程  (千米)


轴距(毫米)


车辆   所有人

个人

姓名


身份

证号


联系

电话


企业

企业

名称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全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管理部门

意见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运输证

发放

运输证证号


发放人(签字)


日期


领取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培训单位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初领机动车

驾驶证日期

年   月   日

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近期1寸彩色照片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考试记录

类别

考试时间

成绩

考核员

考核员

全国公共

科目考试





区域科

目考试





管理部门

意见

经审核:

□同意发证(具备从业资格条件,且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不同意发证,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年    月    日

从业资格证发放

从业资格证号


发放人

(签字)


日期


领证人

(签字)


日期


注:1.此表为申请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2.此表考试记录为考生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后的相关信息,可将考试成绩单等一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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