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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3-0004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17日 17:00
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2023〕16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

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琼中府〔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0〕1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琼府〔2022〕14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要求,为深化我县“多规合一”改革,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增强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县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报县委县政府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重视专家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县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四条  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县长担任或由县政府任命;委员分为席位委员、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

第五条 席位委员27名,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招商事务中心、县乡村振兴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琼中气象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供电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席位人员委员的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届内负责人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人接任委员。

第六条 专家委员常设席位2至3名。专家委员从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地质环境、建筑、景观、林草、市政、交通、工业、物流、商务、人防、医疗卫生、生态环保、油气化工、旅游、教育、体育、历史、文艺、社会治理、社区、法律、高校院所等方面专家中选取。

公众代表委员常设席位2名。公众代表委员从社会各行业具有较突出表现的人士中选取或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取。

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由规委办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邀请担任。

第七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应超过全体县政府领导的半数,县政府领导拥有表决权。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规划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经规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八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委办)是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规委办牌子,设主任1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议题审查和规委会授权专委会审议事项的审议,是否召开专委会由规委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委会分为2个专业组,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组、建筑与交通市政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合并召开。专委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专家、公众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规委会职责

第十一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议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问题及乡村振兴规划发展战略,确定规委会委员名单,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等。

(三)审议县级相关专项规划(空间类)、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或重要项目概念性规划(设计)、村庄(包括农垦连队)建设规划,县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规划,县政府指定其他需要审议的国土空间规划。

(四)审议城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1.县级事权范围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选址;

2.临主干道、景观大道、生态景观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选址;

3.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的规划选址。

(五)审议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大于2公顷<含2公顷>或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重要景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设计方案变更。

(六)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和设计方案调整。

1.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调整;

3.原已通过规委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重大调整;

4.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国有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

对于不涉及国有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调整的,仅对建筑局部进行调整的项目,报审批部门审批。

(七)审议县委县政府或规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专委会认为应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拟稿工作。

(二)负责承办规委会的各类会议。

(三)负责召集专委会会议,负责组织专委会咨询、评审等活动。

(四)负责收集规委会议题并报审。

(五)负责会议筹备、人员通知、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拟稿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六)负责规委会内部机构以及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七)负责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的邀请参会或聘任、增补、改选并向社会公布。

(八)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规划方案进行会审。

(九)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性事项。

(十)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规委会授权专委会审议(终审)因规范调整、优化功能设计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不改变总体平面布局、建筑形态、天际轮廓线、外墙材质及色彩的建设项目方案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组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全县国土空间发展战略,乡村振兴规划等发展战略。

(二)评审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县级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或重要项目概念性规划(设计),县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规划。

(三)评审国土空间规划调整。

1.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调整。

(四)评审城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1.全县范围内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

2.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

3.临主干道、景观大道、生态景观敏感区、城镇生态及特色景观塑造区的建设项目选址;

4.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等项目。

(五)评审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本专业组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与交通市政专业组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县级事权范围内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处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评审建筑设计方案、绿化景观设计方案,重点审议总平面布局、空间形态、建筑风貌、户型设计等内容。

(二)评审交通、市政、通信、电力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方案。

(三)评审原已通过规委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

(四)评审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五)评审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本专业组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规委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规委会的议事方式分为会议和报告审签。对于较为重大需集体研究审议的事项,采用会议方式;对于一般性事务,采用报告审签方式。

规委会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1次,若无议题审议可不召开。

除重要规划方案外,规委会下设专委会每次评审方案个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根据议题收集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规委会和下设专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参会人员或其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参会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等方式向规委办主任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不需县政府批准、公示或上报的事项,县级有关部门在规委会会议结束并审议通过后,即可安排办理有关业务工作;对于需报县政府批准、公示或上报的事项,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各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附规委会会议纪要),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规委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委办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委办负责受理。

第二十条 对于一般性事务问题,其报告审签程序为规委办拟稿,由规委办主任、规委会副主任(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副县长)、规委会主任逐级审签。

第五章 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规委会会前准备:

(一)议题收集。议题提出单位,应将提请审议的报告、规划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规委办。

(二)现场踏勘。由规委办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需审议的事项进行现场踏勘,规委办负责资料准备和相关人员通知。

(三)议题审查。规委办将收集议题涉及的方案,提交专委会进行审查通过后,形成审议事项。

专委会会议由规委办主任召集。由规委办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公众代表等列席,对审查议题进行评审。被专委会否定的或已经评审通过、但未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项目,不得上报规委会审议。专委会会议纪要由规委办整理,规委办主任签发。

(四)议题报送、规委办将审议事项送规委办主任审查后,形成送阅件,依次报规委会副主任(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副县长)、主任审定,并确定规委会开会时间。

(五)议题要求。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就规委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规委办申报议题,提交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议题已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就相关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已修改完善;

2.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规委会会议;

3.议题单位制定完成汇报材料并经规委会办审查通过。

(汇报材料格式: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各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其它)

第二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召开:

(一)召开条件。需符合本章程第七条中规定的人数要求。

(二)会议主持。由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

(三)参会人员。

1.参加人员。按照规委会规定的参会人员;

2.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列席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四)议题汇报。原则上由编制(设计)单位汇报,并由提审单位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汇报,除重大项目外,每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五)议题审议。

1.规委会会议采用表决制。每个议题表决超过半数的即视为通过,规委会主任拥有一票否决制。

2. 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本次会议所有议题完成审议后,进行表决,由规委会主任当场宣告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规委会会议贯彻:

(一)会议纪要。规委办按规委会会议共识形成会议纪要,依次报规委办主任、规委会副主任(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副县长)、规委会主任审签。

(二)备案及审批。规委会审议的方案采取备案制,规划方案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6个月以内完成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审批。在以上期限内未完成备案的项目需重新上报规委会审议。

(三)贯彻落实。规委会纪要中明确需完善的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在纪要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规委办。

第六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担任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关注民生。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敢于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公信力。

(四)热爱和关心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事业,具备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尊重科学、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海南和琼中县的情况。

(五)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六)承认和遵守规委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五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工作和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二十六条 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规委会章程,履行委员职责,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尽职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在审议、咨询工作中,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关注公众的合理诉求,尽力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机会,并应重点关注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人居环境提升、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保护以及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规委会委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自我修养水平,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理念的提升。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具体、可靠、公正。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注重廉洁自律,保护和加强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严禁出现错误的、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规委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中违反本章程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规委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评审咨询(参照省和其它市县规委会执行)、专题调查研究、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等支出。

第三十条  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规委办、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报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原则与届期同步,必须经规委会审议,并经全体委员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县行政辖区内的乡(镇)政府设立的规委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印发实施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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