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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18-17796 分  类:
发文机关: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8日 10:00
名  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负责对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镇政府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村(居)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文件汇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文件汇编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等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经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由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被考核单位(部门)进行自评,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自评情况)报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组采取听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核、临时抽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全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绩效考评和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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