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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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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印发信息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以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等为依据,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相关承办秘书商起草单位拟定文件公开属性报各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对外发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无法确定的,商保密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公开。
第五条 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属主动公开类的由网站管理中心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各部门需在网站发布公告、信访类信息等,由起草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经分管网站副主任审核,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示后方可发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无法确定的,商保密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疑的,由承办秘书商文件主办单位提出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报各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办主任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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