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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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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琼中营根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
地 址:营根镇玉锦大道六号和通泰商业中心四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兴波 职务: 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经查实:2024年7月,琼中营根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KTV娱乐场所二次装修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目前正在投入使用状态。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规则,对被处罚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琼中营根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KTV娱乐场所并改正完善手续,给予处罚款金额¥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全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银行帐号:46060100693608888888-0177。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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