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垦区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海南农垦乌石农场有限公司、海南农垦阳江农场有限公司、海南农垦长征农场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详见附件1)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住宅建设申请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垦区职工、居民住房规划报建审批表》(详见附件2、3)转发给你们。
对符合建设个人住房申请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住宅建设申请表》及《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垦区职工、居民住房规划报建审批表》,并将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宗地坐标资料、建筑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垦区二级企业开展初审工作,由所在地垦区二级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垦区职工、居民住房规划报建审批表》上作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且经所在农垦居复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审批,县垦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适用本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垦区二级企业、农垦居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垦区报建材料初审、审核及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工作。
附件: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
2.《住宅建设申请表》
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垦区职工、居民住房规划报建审批表》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代)
2021年1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