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03 09:00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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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查处、打击各类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预防和侦破违法犯罪,保障我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负有打击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以及供述本人或者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涉案人员、违法犯罪人员。

   对于在打击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采访、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全县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刑事侦查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或派出所直接接受群众举报。举报邮寄地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高田村路口内进100米琼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举报电话:110或86230122、86230114。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公安机关鼓励实名举报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导致举报人无法查实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时,应按照规定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及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意愿和奖金兑现方式。

   第六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查破案件的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物品等基本线索;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信息更为有效且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

   (四)举报的信息有使用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举报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私存爆炸物品的,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山猪炮”等爆炸物品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0元奖励,其中属治安案件的,奖励200元至500元;属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500元至2000元;属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私存枪支弹药,其中查获非法持有、私藏、私存猎枪、以火药为动力的射击运动枪、自制火药枪、气枪、小口径枪、仿制枪、改制枪、仿真枪的,1支奖励500元,2支奖励1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2000元;查获非法持有、私藏、私存民用子弹的50发以上、铅弹1000发以上,奖励2000元,50发以下视情况予以奖励;查获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1支奖励10000元,2支奖励20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30000元;查获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子弹的,1发奖励50元,50发以上奖励1000元。查获其他具有杀伤力,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的,经查证属实,视情况予以举报人500元至10000元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重大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窝点的,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枪支、弹药团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50000元奖励;破获特别重大或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获合法配枪单位违法违规购置、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获合法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六)根据举报线索,查获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100元-500元奖励。

   (七)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部督或省督的我县上网追逃的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奖励。查处、破获跨国或武装性质涉枪爆涉危犯罪团伙等案件,最高奖励20万元。

   (八)根据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散装汽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属一般治安案件的,奖励 200元-500元;属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500元-2000元;属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元-20000元。

    (九)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管制刀具5把以上,弩5支以上,仿真枪、射钉枪1支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至10000元奖励。

(十)根据举报线索,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10000元奖励。

   (十一)其他应予以奖励的举报情形。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但破获、收缴、追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前款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奖励最高标准执行。收缴、追缴制式枪支的,加大奖励,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根据本县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涉危问题程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第九条 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由公安机关商财政部门落实专项奖励资金,建立常态化奖励机制,及时兑现奖励。

第十条 公安或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破获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侦办案件的有功人员和机关、单位、组织,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侦办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侦办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案件中牺牲、殉职、病故、受伤的;

(三)侦破公安部部督案件、难度较大的案件、重特大案件并缴获涉枪涉爆涉危等物品数量较大或打掉犯罪团伙及捣毁窝点的;

(四)其他应当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由受理、查破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兑现。公安机关应当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奖励审批表》,奖励申请获批后,及时告知举报人,按照举报人的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领取奖励有关手续。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代领的,凭本人及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对查获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也可酌情予以奖励。举报的信息对查获案件起同等作用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部门、办案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址、单位名称等有关个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及时严肃处理,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举报人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悉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线索,故意透露给他人举报获取奖励的;

    (三) 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四)向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 因工作实质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露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式枪支、猎枪、火药枪、小口径枪、气枪、仿制枪、改制枪等枪支及各类子弹的认定依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鉴定工作规则》;防真枪的认定依照《仿真枪认定标准》;管制刀具的认定依照《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将根据执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1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举报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奖励审批表

呈报单位


破案或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时间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呈报单位

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                            

案件类别所属案件管辖业务部门

审核意见

根据《奖励办法》第______条规定,拟奖励举报有功人员___________元。

                                                 

经办人: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                             

市县、(区)级公安局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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