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奖励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缓解我县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大做强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琼中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奖励奖补办法》(琼中办发[2022]49号),对《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奖励意见(修订)>的通知》(琼中办发〔2018〕40号)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增加关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奖补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相关内容。
二、文件依据
根据《金融扶持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若干措施》《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琼中县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该文件在琼中县域内长期执行,直至发文废止或另行规定。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 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奖励
对在琼中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社、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同时满足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可自行选择其一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每个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的,可享受政府奖励,奖励期限 2 年,第一年奖励标准按贷款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计算(即奖励金额等于贷款金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 30%), 第二年按实付利息的 20%计算。
第二章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
对在琼中县域内实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 1%,且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其他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 2%,且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奖励条件的情况下,按担保额的 1%给予担保补贴。
第三章 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奖补
对各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当年小微企业的贷款发放额(含单户授信 1000 万元以下小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
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为奖补范围。对符合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及
以上,贷款利率不高于本行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当年
累放额不低于一千万元(不含贴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不超过贷款额 1‰的标准予以奖补。
第四章 奖励奖补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
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奖励资金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及相关经费由县政府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共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用完则止。申请机构需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者重复申报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县纪委、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本意见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琼中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奖励意见(修订)>的通知》(琼中办发〔2018〕40 号)同时废止。
二、 新旧文件对比
(一)对比现行奖励意见主要修改内容
1.将“奖励标准”中“每个小微企业每年享受政府奖励的贷
款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期限 2 年,第一年奖励标准为按企业当年贷款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第二年按实付利息的 50%计算”修改为“每个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每年享受政府奖励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期限 2 年,第一年奖励标准按贷款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计算,第二年按实付利息的 20%计算”。
2.删去奖励标准中“每个农民合作社每年享受政府奖励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期限一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县扶贫贴息或妇联贴息后,不足部分予以奖励”。
3.将“申报程序”中“经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审核,向县财
政部门申请奖励金,并拨付给借款人。”修改为“经县金融工作
服务中心审核,并拨付给借款人。”
(二)对比现行奖励意见主要新增内容
1.第二章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
2.第三章 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奖补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2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奖励意见(修订)>的通知》(琼中办发〔2018〕4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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