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解决部分居民
持有<征用土地批准书>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换证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妥善解决我县自1987年以来印发给部分居民持有的《征用土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又尚未换发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导致无法报建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印发的《批准书》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初始规划条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政策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自1987年印发《批准书》以来,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以及善意取得土地或房屋来源合法且无明显过错,并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已开发建设完成,因各种原因长期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换证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包括农业用途的《批准书》。
三、处置意见
(一)已开发建设的情形。符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无权属、产权纠纷,《征用土地批准书》所明确地块未发生流转,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换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征用土地批准书》所明确地块已发生流转,由初始用地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后,受让方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不完全符合规划的情形。经调整规划符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换证;若无法调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为农业用地,则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理。
(三)面积认定问题。原则上以《征用土地批准书》记载面积为准。
(四)初始规划条件认定问题。参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初始规划条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大点进行认定。
(五)土地使用年限认定问题。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可长期使用;土地属于出让性质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土地使用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各类土地使用年限确定。
(六)土地用途认定问题。原则上《征用土地批准书》的土地用途按照该片区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衔接登记。
(七)《征用土地批准书》鉴定问题。对于《征用土地批准书》无存根或无法提供《征用土地批准书》原件,且土地及房屋产权无纠纷的,由《征用土地批准书》持有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自行承担),鉴定结果属实后,按照本意见办理。
四、执行时间
本试行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 |
|
版权所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琼公网安备 469030020000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300002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子信箱:qzwzglzx2018@163.com 运行维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