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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实施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减材料、减环节、 减时限”、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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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实施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减材料、减环节、
减时限”、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委各部门,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琼中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县审改办在实施首批、第二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容缺受理事项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实际,再次梳理新增第三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容缺受理事项,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形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清单(第三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三批)》,现予以发布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清单(第三批)
2.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三批)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代)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清单(第三批) | ||||||||
注:“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 ||||||||
序号 | 改革事项名称 | 改革方式 | 缩减环节/时限/材料 | 文件依据 | 备注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 | √ | 直接取消“广告发布变更登记”许可事项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依法查处;2.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 |||
2 | 广告发布登记申请 | √ | 直接取消“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许可事项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依法查处;2.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 |||
3 | 广告发布登记注销 | √ | 直接取消“广告发布登记注销”许可事项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依法查处;2.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 |||
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 | 直接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告知承诺制改为备案制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 |||
5 | 粮食收购许可 | √ | 取消“粮食收购许可”,由告知承诺制改为备案制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 |||
6 |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注〔2020〕16号) | ||||
7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 | 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制。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管。 | |||
8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举报投诉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 |||
9 |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核发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
10 |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 |||
11 | 药品经营许可(仅销售乙类处方药的企业)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审批许可事宜的通知》(琼药监药通〔2021〕4 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2 | 药品经营许可(仅销售乙类处方药的企业)(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审批许可事宜的通知》(琼药监药通〔2021〕4 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3 | 药品经营许可(仅销售乙类处方药的企业)(延续)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审批许可事宜的通知》(琼药监药通〔2021〕4 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4 |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5 |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证)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6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7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补发)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补发)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报废注销)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1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文字性改变(含实际注册地址未变仅变更街、名、门牌号者)] | √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2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7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9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3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31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32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33 | 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34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35 |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36 |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37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38 | 社会团体章程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39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40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4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42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43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4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告知承诺制)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省梳理的标准化事项9.0版本改为告知承诺制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4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告知承诺制)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省梳理的标准化事项9.0版本改为告知承诺制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4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告知承诺制)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省梳理的标准化事项9.0版本改为告知承诺制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47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登记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登记评定证书,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联合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 |||
48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由承诺20个工作日办结缩减为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
49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 |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
50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
5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
52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
53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 |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
54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 |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辅助食品、食盐外,将审批权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2.市县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
5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 由承诺30个工作日办结缩减为20个工作日办结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 | |||
56 | 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琼建规[2021]5号) | 按照《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要求,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简易项目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
57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琼建规[2021]5号) | 按照《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要求,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简易项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
5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升级)(告知承诺制) | √ | 直接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升级)(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 | 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注〔2020〕16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20〕41号);2.《关于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20〕3号)。 | ||||
59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升级)(告知承诺制) | √ | 直接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升级)(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 | 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注〔2020〕16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20〕41号)2.《关于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20〕3号)。 | ||||
6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告知承诺) | √ | 直接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告知承诺)”许可事项 | 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20〕41号);2.《关于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20〕3号)。 | ||||
61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初始核准(告知承诺制) | √ | 直接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初始核准(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 | 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注〔2020〕16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20〕41号)2.《关于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20〕3号)。 | ||||
6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 | √ | 直接取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20〕41号) | ||||
6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琼建管〔2019〕155号) | ||||
6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65 | 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 | 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
6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 将生鲜乳准运证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 |||
67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20〕41号) | ||||
68 | 集体林木流转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20〕41号) | ||||
69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原种)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2020]16号);2.《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20]41号);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通知》(琼农字[2019]266号)。 | ||||
70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2020]16号);2.《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20]41号);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通知》(琼农字[2019]266号)。 | ||||
71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承诺制)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32号) | ||||
72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73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74 |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审查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7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仅限村卫生室)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仅限村卫生室 | |||
76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 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7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告知承诺制) | √ | 对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7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告知承诺制) | √ | 对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7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 | √ | 对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 | √ | 对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 √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 | √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 | √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注销登记 | √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5 | 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不含变更办学地址 | |||
86 | 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终止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87 | 民办幼儿园的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不含变更办学地址 | |||
88 | 民办幼儿园的终止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89 | 民办中小学的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不含变更办学地址 | |||
90 | 民办中小学的终止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91 | 民办特殊学校(班)的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不含变更办学地址 | |||
92 | 民办特殊学校(班)的终止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93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不含变更办学地址 | |||
94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终止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95 | 民办特殊学校(班)的筹设 | √ |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96 | 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筹设 | √ |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97 | 民办幼儿园的筹设 | √ |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98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筹设 | √ |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99 | 民办中小学的筹设 | √ |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00 |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材料。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01 | 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告知承诺制) | √ | √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 1.文化和旅游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0〕4号);2.海南省旅文厅《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旅文办函〔2020〕402号)。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02 |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 √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03 |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告知承诺制)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文化和旅游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0〕4号);2.海南省旅文厅《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旅文办函〔2020〕402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资源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04 |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告知承诺制)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文化和旅游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0〕4号);2.海南省旅文厅《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旅文办函〔2020〕402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资源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05 |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告知承诺制)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文化和旅游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0〕4号);2.海南省旅文厅《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旅文办函〔2020〕402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资源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06 | 营业性演出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资源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07 | 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时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资源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08 | 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节目)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资源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09 | 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地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资源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10 | 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演员)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资源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注销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资源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112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13 |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14 |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15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16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17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18 | 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的设立审查 | √ |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19 | 旅行社设立审批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20 | 边境游设立审批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 | √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2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2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12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2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延续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2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12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28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延续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2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77号) | ||||
13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3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延续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32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3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延续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3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变更 | √ | 1.实行“告知承诺制”。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3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注销 | √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3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注销 | √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3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注销 | √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38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注销 | √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39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告知承诺制) | √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保管技术条件证明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40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保管技术条件证明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41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告知承诺制) | √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原件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42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原件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43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44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告知承诺制) | √ | √ | 乙级资质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
145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 | √ | 乙级资质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
146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二三级证书核发(告知承诺制) | √ | √ | 1.二级资质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
147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二三级证书核发 | √ | 1.二级资质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
148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告知承诺制) | √ | √ | 1.乙级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2.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取消对监理单位资质的限定要求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
149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 | √ | 1.乙级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2.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取消对监理单位资质的限定要求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
150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设立)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51 | 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制) | √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32号)。 | ||||
152 |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制) | √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弹林准,公开办理进度;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32号)。 | ||||
153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设立)(告知承诺制)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 |||||
154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设立)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55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延续)(告知承诺制)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 |||||
156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部分变更)(告知承诺制)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 |||||
157 | 旅行社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 | √ | √ |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58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毁损换发、遗失补发(告知承诺制)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 |||||
159 | 旅行社终止经营(告知承诺制)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 |||||
160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延续)(告知承诺制)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 |||||
161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变更)(告知承诺制)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 |||||
16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注销(告知承诺制)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 |||||
163 | 导游证损坏换发或遗失补发(承诺审批制)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
附件2 |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三批) | ||||||
注: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审查材料(不可缺) | 可容缺申请材料 | 容缺时限(工作日) | 补齐方式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5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5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取证 | 1.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10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 ||||||
4.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书面承诺; | ||||||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
7.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 ||||||
8.储存设施证明文件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
9.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
10.安全评价报告。 |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换证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10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 ||||||
5.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书面承诺; | ||||||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
8.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 ||||||
9.储存设施证明文件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
10.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
11.安全评价报告。 | ||||||
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7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 ||||||
6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取证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 5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 ||||||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 ||||||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料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 ||||||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
7.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
8.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结果报告; | ||||||
9.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
10.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
11.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 ||||||
7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换证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可容缺受理) | 5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 ||||||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 ||||||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料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 ||||||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
7.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
8.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结果报告; | ||||||
9.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
10.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
11.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 ||||||
8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1.营业执照 | 5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 ||||||
9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1.经办人委托书;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 2.身份证; |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4.《营业执照》; | |||||
5.施工许可证; | 5.楼盘表。 | |||||
6.土地使用权证; | ||||||
7.工程形象进度证明; | ||||||
8.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 ||||||
9.商品房预售方案; | ||||||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开户证明及监管协议; | ||||||
11.小区规划平面图及楼房分层平面图; | ||||||
12.项目资本金出资证明; | ||||||
13.白蚁防治合同及营业执照; | ||||||
14.前期物业服务方案、业主临时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中标文件、物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及其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 | ||||||
15.房产预测报告; | ||||||
16.预售价格备案审批表; | ||||||
17.同意预售书面意见书; | ||||||
18.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备案证明; | ||||||
19.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 ||||||
20.申请预售楼盘有无房地产抵押、查封状况的证明; | ||||||
21.由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的担保函。 | ||||||
10 | 商品房预售许可延续核准 |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1.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 |||||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3.工商营业执照。 | |||||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
5.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 ||||||
6.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 ||||||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11 | 商品房现售前备案 | 1.商品房现售申请书; | 1.经办人身份证明;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法定代表身份证及任职文件; | 2.授权委托书; | |||||
3.房地产未抵押未查封的证明;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5.《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 ||||||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请表; | ||||||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筑施工合同书; | ||||||
9.《商品房现售销售方案》; | ||||||
10.《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11.《物业管理方案》; | ||||||
12.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表; | ||||||
13.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
14.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 | ||||||
12 | 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年度核验 | 1.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 1.营业执照副本;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
13 | 电影放映单位许可证年检 | 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 1.营业执照副本;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电影放映年度自检报告; | 2.电影放映许可证。 | |||||
3.电影放映质量检测报告。 | ||||||
14 | 电影放映单位主要登记事项许可证注销备案 | 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注销备案表; | 1.营业执照 | 2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15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补办 |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 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复印件1份 | 3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或自行送达 | 发证前补齐 |
2.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申请人自行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购买一份刊登当日的报纸原件1份); | ||||||
3.近6个月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寸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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